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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rina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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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問題
請問一下~
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把土地登記給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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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12 2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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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收回來

那要死人復活
所以除了受死亡宣告,當事人出現可恢復原狀外
我想你情形應該是贈與
如果贈與已過戶依現行法律無法撤銷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19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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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trina83 於 2009-05-12 21:59 發表的 法律問題: 到引言文
請問一下~
如果被繼承人已經把土地登記給繼承人, 但假以時日後,又後悔想把土地收回來,
但是收回來的用意是想把土地賣出,再來還債,這樣可以成立嗎??謝謝~

樓主啊
別嚇人嘿
這裡不是靈異節目嘿表情


個人辦過很多繼承案件
沒碰過被繼承人自己把土地登記給繼承人
更沒碰過假以時日又後悔想把土地收回來

這個超恐怖的尼

表情





法律上繼承發生(人死了)才有繼承的問題
(民法1147條)
所謂被繼承人就是死的那個人表情

繼承人就是民法1138條及1144條那些人

繼承事實發生後
繼承登記是由繼承人自己去辦的
所以不會有「被繼承人已經把土地登記給繼承人」的情形哦
當然更不可能有「假以時日後,又後悔想把土地收回來」的情形
                         表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4: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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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惜福!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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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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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5-19 10: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你情形應該是贈與
如果贈與已過戶依現行法律無法撤銷

樓主的問題應該是贈與-->認同+1表情


如果贈與已過戶依現行法律無法撤銷
-->本案情形依現行法的確是無法撤銷表情


依民法贈與的規定,必須符合下列情形,才可以撤銷贈與,把房子要回來。 
 
本案情形,似不符合下列要件,所以是無法撤銷贈與的!表情


民法
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第417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
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
間不行使而消滅。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19 15:0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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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2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引述詳盡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9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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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可以的方式是244,不過由於還債,所以沒有收回來的必要,只要靜靜的等債權人自己去撤銷該法律行為就行了。

不過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於該土地之法律行為如果涉及到脫產而為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则為無效。參考87I並注意87I但。

(上述兩種都是該債務在土地移轉前已存在才能適用) 
總之您給的線索有點過於空泛,原則上應只能如大儷絲大大這樣去想像。

或者試試227-2+1119,看看能不能要一點點回來,原則上應該不是要回來,而是請繼承人善盡扶養義務。因為原則上418已經說的很清楚了!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5-20 05:45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0 0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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