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于 2009-04-13 22:45 发表的 刑法-超商:
甲戴安全帽强劫某超商,因紧张过度,帽子脱落,为店员乙认出甲乃附近之住户,甲怕事迹败露,勒紧乙脖子,欲置之于死地,正好巡逻警员经过,乙获救。请问甲之行为成立何种犯罪?
(一)甲戴安全帽抢劫某超商未果之行为,成立刑法(下称本法)
第328条第4项之普通强盗罪之未遂犯:
1,主观上,甲有强盗之意思,且对于其强盗行为亦有认
识;客观上,甲已着手行强盗行为。甲之行为该当本
条构成要件。
2,按本法第25条规定,已着手于犯罪之实行而不遂者
为未遂犯。甲因紧张过度致未实现强盗结果,系为本
条所指障碍未遂,该当于本条构成要件。
3,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4,综上,按本法第25条及第328条第1及第4项,甲成
立本罪。
(二)甲欲置乙于死地,为适巡逻警员经过而未果之行为,成立
本法第271条第2项之普通杀人罪之未遂犯:
1,主观上,甲有杀死乙之故意;客观上,甲已着手实行
杀人之行为,惟因警员出现致其结果不遂。是甲之行
为该当于本法第271条第2项及第25条之构成要件。
2,甲无阻却违法及罪责事由。
3,综上,甲成立普通杀人罪之未遂犯。
(三)甲之行为不成立本法第328条第3项之强盗致人于死之加
重结果犯:
1,按本条项之构成要件,系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
始成立本罪。惟依提示,甲系害怕事迹败露而「另起
杀人之故意」,与「为达强盗目的而杀人」之故意仍
属有别,要难谓二者之故意同一。
2,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竞合:甲分别起意犯普通强盗罪之未遂犯与普通杀人罪之
未遂犯二罪,依本法第50条规定,分别论科并罚之。
恳请各位先进指导!
((等了几天,怎么没有先进要指导我?我被忽略了...=.="...暗自流泪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