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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法-超商
甲戴安全帽強劫某超商,因緊張過度,帽子脫落,為店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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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量心
願諸眾生具足樂與樂因
願諸眾生脫離苦及苦因
願諸眾生永久不離安樂
願諸眾生棄愛憎住平等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3 22:45 |
K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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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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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搶超商時 又因怕事跡敗露 勒緊以的脖子 欲將乙殺害 可能構成刑法第332條強盜殺人罪
 
    1 由犯強盜時又因故意殺人 係屬強盜殺人之結合罪   刑法第332條有規定
                       
      甲於本案例中 帶安全帽進超商行搶 因帽子脫落 被乙認出 而萌生殺以之念頭 進而勒注乙的脖子
         
      欲將殺害 後因 警察經過而獲救 屬於障礙未遂 在結合罪 中 之既未遂問題

      係以結合罪裡 只要被結合的單一構成要件 為未遂 則結合罪就為未遂

      惟刑法332強盜結合罪 並未處罰未遂犯之規定 故應就其各構成要件的行為成立未遂或既遂

      所以

    2甲搶超商的行為會成立328普通強盜罪

      構成要件:甲戴安全帽搶超商 依刑法328條規定 成立強盜罪 為行為人甲尚未取得財物
                  故屬未遂 故假可能成立328第4項 強盜未遂

    3假勒住乙脖子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殺人罪

        甲勒住被害人乙之脖子 有殺人故意 惟因警員經過而使以獲救 屬於障礙未遂
        故成立刑法271第2項殺人未遂

      4 (甲因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 271第2項 殺人未遂)-->錯的

      4甲應成立刑法328第4項強盜未遂及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 兩罪由於犯意個別

        行為不同 應依刑法第50條規定 數罪併罰

    大家參考


表情


[ 此文章被K2001在2009-04-14 23:2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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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60 (by winkor) | 理由: 前部論述有理,但於後面罪數部分,對行為數之判斷,辦別有誤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4-13 23:5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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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332之強盜殺人罪.對其要件使說明如下:

強盜殺人罪:原為數行為犯數罪名而依刑法50條數最併罰之範疇.而因為刑事政策之需要將其為法律上
包括一罪之結合犯

強盜與殺人罪之結合之判斷:以行為人犯強盜及殺人這兩罪之間其地點.時間是否具備銜接性
.關聯性(88台上字3711號判決).故.行為人同時具有強盜及殺人之故意.以不待論係先強盜後殺
人或先殺人後強盜.且行為人於實行強盜之時.而當場另起殺人之犯意.亦是成立本罪

強盜殺人結合犯既未遂之標準:乃對其本罪係為強盜罪.而殺人為相結合之罪.故行為人以論以強盜殺
人罪之結合犯.不論本罪(強盜)既遂未遂.相結合之罪(殺人)一定既遂.否則殺人未遂僅能退回為刑
法50條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二.甲之刑責說明如下:

1.甲之行為成立強盜未遂

2.甲之行為成立殺人未遂

3.兩罪為個別起意故乙刑法50條實質競合數罪併罰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4 21:14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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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95 (by winkor) | 理由: 論述正確,惟過於強調要件之論理,而忽略事實函攝之篇幅(此點對考試甚為不利)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3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14 09:38 |
mar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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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13 22:45 發表的 刑法-超商: 到引言文
甲戴安全帽強劫某超商,因緊張過度,帽子脫落,為店員乙認出甲乃附近之住戶,甲怕事跡敗露,勒緊乙脖子,欲置之於死地,正好巡邏警員經過,乙獲救。請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種犯罪?
表情
1.甲搶劫超商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普通強盜未遂罪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等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成立強盜罪。甲為了自己的慾念想獲得不義之財,故意戴安全帽搶劫超商,並且付諸行動,已經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升高了危險性,社會大眾會也會因此而恐懼不安,故甲已經著手於實施強盜構成要件。但因緊張過度,帽子脫落,而停止繼續搶劫的行為,因甲是因為怕被以認出是熟人,而不是發自誠摯之心而終止犯罪行為,故無法成立中止犯,茂字脫落應是障礙,故成立強盜未遂罪。
2.甲怕事跡敗露,勒緊乙脖子,欲置之於死地,不成立刑法第332條強盜罪之結合犯
凡利用強盜之時機,而實施殺人行為,只需時間上有銜接姓,地點尚有關聯性,即可成立強盜殺人罪(88台上3711)。惟正巧巡邏警員經過,發生障礙,為未遂犯,但刑法不處罰強盜殺人未遂罪。
3.結語
甲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普通強盜未遂罪



不太會寫啦....還煩請糾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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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90 (by winkor) | 理由: 第1部分論述甚佳,第2部分對不成立觀點之闡述太少,另全篇解題欠缺對殺人未遂行為之刑罰評價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4-14 20:58 |
mar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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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太適宜討論中止犯....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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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 (by winkor) | 理由: 本題重心不是考中止犯,但並非不可提及與中止犯可能相關之部分,你3樓之如此敘述已甚為妥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9-04-14 21:09 |
mar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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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第2部分....
(用筆電打字真的超不習慣...但有大大幫忙看及建言,就很值得了).... 表情


1.甲搶劫超商的行為,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普通強盜未遂罪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等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成立強盜罪。甲為了自己的慾念想獲得不義之財,故意戴安全帽搶劫超商,並且付諸行動,已經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升高了危險性,社會大眾會也會因此而恐懼不安,故甲已經著手於實施強盜構成要件。但因緊張過度,帽子脫落,而停止繼續搶劫的行為,因甲是因為怕被以認出是熟人,而不是發自誠摯之心而終止犯罪行為,故無法成立中止犯,茂字脫落應是障礙,故成立強盜未遂罪。

2.甲怕事跡敗露,勒緊乙脖子,欲置之於死地,不成立刑法第332條強盜罪之結合犯
凡利用強盜之時機,而實施殺人行為,只需時間上有銜接姓,地點尚有關聯性,即可成立強盜殺人罪(88台上3711)。惟正巧巡邏警員經過,發生障礙,為未遂犯,但刑法不處罰強盜殺人未遂罪。按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如果忘記數字可以這樣寫嗎?)刑法第332條第一項之強盜罪之結合犯,其相結合之殺人行為必須既遂,即屬該當,不論基礎犯之強盜行為是否既遂或未遂,刑法都給予加重處罰,但332之結合罪並無處罰未遂規定,不生結合犯關係,應給予分別論罪。故本案例,甲強盜未遂,為避免乙事後向警察機關告發甲,故意殺人滅口,惟巡邏警察適時出現,使甲無法完成殺人構成要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

3.結語
甲成立刑法第328條第4項普通強盜未遂罪與第271條第二項殺人未遂罪,兩罪併罰。


不太會寫啦....還煩請糾正 表情


[ 此文章被marsha在2009-04-15 13:52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5 10:30 |
winkor 手機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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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題而言,
甲有沒有可能強盜行為,
都還沒開始著手? 表情
然後就被論以重罪。 表情


四無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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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4-15 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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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出來了--->殺人未遂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4-15 20:38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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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13 22:45 發表的 刑法-超商: 到引言文
甲戴安全帽強劫某超商,因緊張過度,帽子脫落,為店員乙認出甲乃附近之住戶,甲怕事跡敗露,勒緊乙脖子,欲置之於死地,正好巡邏警員經過,乙獲救。請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種犯罪?


(一)甲戴安全帽搶劫某超商未果之行為,成立刑法(下稱本法)
   第328條第4項之普通強盜罪之未遂犯:
   1,主觀上,甲有強盜之意思,且對於其強盜行為亦有認
     識;客觀上,甲已著手行強盜行為。甲之行為該當本
     條構成要件。
   2,按本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
     為未遂犯。甲因緊張過度致未實現強盜結果,係為本
     條所指障礙未遂,該當於本條構成要件。
   3,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4,綜上,按本法第25條及第328條第1及第4項,甲成
               立本罪。
(二)甲欲置乙於死地,為適巡邏警員經過而未果之行為,成立
   本法第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1,主觀上,甲有殺死乙之故意;客觀上,甲已著手實行
     殺人之行為,惟因警員出現致其結果不遂。是甲之行
     為該當於本法第271條第2項及第25條之構成要件。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綜上,甲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三)甲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328條第3項之強盜致人於死之加
   重結果犯:
   1,按本條項之構成要件,係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始成立本罪。惟依提示,甲係害怕事蹟敗露而「另起
     殺人之故意」,與「為達強盜目的而殺人」之故意仍
     屬有別,要難謂二者之故意同一。
   2,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甲分別起意犯普通強盜罪之未遂犯與普通殺人罪之
   未遂犯二罪,依本法第50條規定,分別論科併罰之。


懇請各位先進指導!
表情

((等了幾天,怎麼沒有先進要指導我?我被忽略了...=.="...暗自流淚中))


[ 此文章被羅武在2009-05-19 22:3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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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40 (by winkor) | 理由: 論述進退有據,惟可否成立刑332部分付之闕如,此點可參考2樓相關論述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12 16:04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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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15 19: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本題而言,
甲有沒有可能強盜行為,
都還沒開始著手? 表情
然後就被論以重罪。 表情


回WINKOR老大:
  後進的確有思考過,比方說:甲有搶劫之意圖,但只是剛進門,安全帽就掉,甲一時緊張(或許有規範錯誤或是禁止錯誤的討論空間?),便起了殺人滅口之心。
  但是,若是在考題上,後進實在不敢貿然作此討論...因為,您的題意是:甲"搶劫超商",而非甲"欲搶劫超商"或是"準備搶劫超商",所以,後進實在不敢做此討論。

請指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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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題宜往題示之重心論述,找出題目爭點為解題之鑰,申論題考試既言「申論」,則無100%之標準答案,只要引述有據、論述有理、說明得當,自可獲得青睞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5-12 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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