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inkor 於 2009-04-13 22:45 發表的 刑法-超商:
甲戴安全帽強劫某超商,因緊張過度,帽子脫落,為店員乙認出甲乃附近之住戶,甲怕事跡敗露,勒緊乙脖子,欲置之於死地,正好巡邏警員經過,乙獲救。請問甲之行為成立何種犯罪?
(一)甲戴安全帽搶劫某超商未果之行為,成立刑法(下稱本法)
第328條第4項之普通強盜罪之未遂犯:
1,主觀上,甲有強盜之意思,且對於其強盜行為亦有認
識;客觀上,甲已著手行強盜行為。甲之行為該當本
條構成要件。
2,按本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不遂者
為未遂犯。甲因緊張過度致未實現強盜結果,係為本
條所指障礙未遂,該當於本條構成要件。
3,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4,綜上,按本法第25條及第328條第1及第4項,甲成
立本罪。
(二)甲欲置乙於死地,為適巡邏警員經過而未果之行為,成立
本法第271條第2項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1,主觀上,甲有殺死乙之故意;客觀上,甲已著手實行
殺人之行為,惟因警員出現致其結果不遂。是甲之行
為該當於本法第271條第2項及第25條之構成要件。
2,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
3,綜上,甲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未遂犯。
(三)甲之行為不成立本法第328條第3項之強盜致人於死之加
重結果犯:
1,按本條項之構成要件,係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始成立本罪。惟依提示,甲係害怕事蹟敗露而「另起
殺人之故意」,與「為達強盜目的而殺人」之故意仍
屬有別,要難謂二者之故意同一。
2,故,甲不成立本罪。
(四)競合:甲分別起意犯普通強盜罪之未遂犯與普通殺人罪之
未遂犯二罪,依本法第50條規定,分別論科併罰之。
懇請各位先進指導!
((等了幾天,怎麼沒有先進要指導我?我被忽略了...=.="...暗自流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