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为人甲可能不会成立刑法221条强制性交罪.其理由说明如下:
1.依本罪而言.乃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满足自己知性欲.而于客观上上对于男女强暴.劫迫.恐吓
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使足该当本罪
2.称性交者乃于我国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明文规定.乃行为人非基于正当理由.而以生殖器.生体
以外之部位.器具侵入他人之生殖器.口腔.肛门.使之接合
3.依题意之情形.甲于深夜头部罩上丝袜,潜入女子乙的卧室.昏睡中以为男友玩
把戏.与甲发生性关系.亦非使用强暴.劫迫.恐吓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而为性交而言
又于题中甲蒙面而主观上意图为强制性交.但客观上以行为时乙女.并非受到暴.劫迫.
恐吓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而与甲性交而言.由于客观要件并不满足主观要件下
应论为刑法221条第2项强制性交.惟.题中完事后乙发觉有异.声呼喊.因而被捕之情形
可知甲之行为以达于刑法第十条第五项性交之定义.故无刑法221条第一.二项之适用
二行为为人甲可能该当刑法225条乘机性交罪.其理由说明如下:
1.依本罪而言系行为人主观上意图满其性欲而于客观上对于
男女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似等情形.不知或不
能抗拒者.使足该当本罪
2.依题中.甲客观上于深夜头部罩上丝袜.入女子乙的卧室.昏睡中以为男友玩把戏而与甲发生性关系.
成立本罪之客观要件.其甲主观上具备故意意满足其意图.故.甲之行为应论以本罪
三.综上所述甲之刑责说明如下:
1.甲之行为论以刑法225条之乘机性交罪.构成要件该当
2.无阻却违法事由.具有责任.故该当本罪
~~以上为个人浅见.仅供参考.若各位大大发现有错误的地方请更正小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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