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3-04 16:19 發表的 民法14.15條:
民總的14條和15條修法,雖然還沒施行,但是還是要準備一下,所以有些東西想要釐清,想請教各位大大們
那受輔助宣告之人,是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嗎?這樣子理解正確嗎?
錯..................
如果是選擇題:不用懷疑-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如果是申論題,要分別說明:
(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15-2條第一項的那七款以外的法律行為,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這應該比較容易瞭解。
(2)至於為第15-2條第一項的那七款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這也不能解為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因為應經輔助人「同意」,和民法第77條以下的規定是有點出入的,雖然同法第二項有準用第78~83條規定。
修法評析(加分):
(3)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而為那七款應經輔助人同意的行為時,依第二項準用第78條規定是有問題的。
(注意「同意」、「允許」、「承認」這三個名詞的意義,以及無效的法律效果)。答案先賣個關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