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eldebby於2008-11-06 09:41發表的 : 更正我先前之看法如下 民法第四條規定:以文字為準為原則~ 如題:有[二萬五千三百元]及[三萬三千五百元]兩個文字數目!至於(23500)是數字並非文字 再依民法第五條規定: 乃當同為[文字]或同為[數字]有數次表示且數目不同時,以最低金額為準! 故答案:(B)沒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