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eldebby于2008-11-06 09:41发表的 : 更正我先前之看法如下 民法第四条规定:以文字为准为原则~ 如题:有[二万五千三百元]及[三万三千五百元]两个文字数目!至于(23500)是数字并非文字 再依民法第五条规定: 乃当同为[文字]或同为[数字]有数次表示且数目不同时,以最低金额为准! 故答案:(B)没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