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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02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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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請先耐心看完下列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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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0-08 17:33 |
wgby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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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得看= =

都要連很久...

下次改抓圖...比較好.. 表情


我~要恢復哪年齡時期的我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08 18:03 |
s882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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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雙方好像都有火爆場面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09 01:09 |
xfji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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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客觀事實觀之,警察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同法)之規定,向可疑人士盤查,合法。
遭盤查者,倘不表明身份 不據實陳報者,警察可依同法之規定,以強制方式帶回派出所。
該批年輕人,態度有問題,想必背後有法律人扶持,才會如此囂張。
警察依用槍規定,對空嗆槍依法所許,且依其現場,那些人似乎不怕警員開槍,顯見絕非善類。
再者,這群人已構成社會秩序維法之妨害秩序9詳細條文得看法條),可依此來查辦。
警方用槍可以,但唯一..........
開太多槍了,開槍者要倒楣了,
記過跑不了,
這也可悲,
被拔了牙的老虎,壯志難伸呀。
後記: 我並非警察,乃就事論事,是以法律人之觀點而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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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0-22 22:54 |
apply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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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將來將成為警察大家族的一份子來說:
員警用槍時機適當,依照警械使用條例及警察職權行使法,其使用槍械的時機尚屬合理。
如果真要挑剔,在於員警打電話時又無故對空鳴槍~~
因為對於已解除之危害,不該再使用警械制止~~
希望大家多多配合警察,他們也是很辛苦的在工作、維護社會治安、默默奉獻的一群人~~
自己覺得很無辜,就阿撒力的拿出證件出來配合幾秒鐘的身分查驗~~
警察又不會沒事找事做,故意找百姓麻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23 02:30 |
121296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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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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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警察已經被調到警備隊了
好像開了9槍
看的出來後面已經有點情緒不穩
開槍發洩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10-23 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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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
第4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5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6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7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
.
.

不知道該名員警依哪一條開槍?
也不知同意開槍者係如何解釋?
小弟並非跟這些少年是同夥人,但還是想說說!
台灣的警察最為人詬病者莫過於素質差,連自己能不能開槍都不知道,最笨的是連找個開槍的理由都不會!
另外一點是開槍時是否考慮到無辜者的安全,殊不知台南有一起案例是員警對歹徒開槍卻打死遠在9樓的無辜者!!
還好警械使用條例未有處罰規定,也算是法律不周延的地方!

就如同大家說的就法律面與解釋面來考量,小弟也是,別無他意!
更希望將來的警察不是只會拿無辜百姓開玩笑的人民保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3 23: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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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名員警有『故意』傷害相對人或第三者~~
此時員警才須負賠償責任~~
PS:依警械使用條例,只有『故意』的傷害行為必須負賠償責任,對於『過失』或『重大過失』則不需負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8-10-26 2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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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慮國賠法及警械使用條例之相關規定衡量應如何賠償!!


[ 此文章被r028902在2008-10-30 21:17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10-28 1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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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我回答的問題出在哪了,讓我重新說明吧~~
依照警械使用條例11條已清楚指出,其出故意之行為,賠償機關對棋有求償權。所以,我所站的立場是該為警違法+故意,則需自行賠償費用。但是對於過失、重大過失則由政府機關負責賠償。總結來說,負責賠償的對象是不同的。
而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情況,警械使用條例屬特別法,而國賠法為普通法。依照國賠法第6條可得知,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適用其他法律。因此,違法故意走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過失或重大過失走國賠法。


[ 此文章被apply92在2008-10-30 10:40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10-30 0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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