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9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小室哲栽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鮮花 x1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台灣的法律! (開車人必看)
台灣就是這樣「文明」,你服不服氣!?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

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

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

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

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

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

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7 12:2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沒錯,很多案子到法院都不是當事人得到的結果
但我的看法
開車的人,第三責任險一定要多保一點
加保個4.5百萬
出事人保險公司出面幫你
很少會上法院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27 13:32 |
weing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應注意而未注意』你被這句話給騙了,以上述幾個例子來說可以用煞車痕來證明你『有注意而無法反應』,我記得以前上法律相關課的老師有舉過好幾個例子都是讓法官相信自己是有注意而無法反應而判免賠的,甚至還可以求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4 01:49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這篇文章中,並不是完全真實的陳述台灣目前的法律制度...而且,它還是兩年以前的文章!那個時候曾經在許多討論板上引起熱烈迴響,然而這已經是它第三次踏到這個論壇了~

之前這篇文章,我都是先解釋後定期限刪除之,但現在看起來成效不彰,這種文章還是屢次出現...

1.台灣現行制度是絕對路權制,所以第一個案例駕駛者根本不會有責任,而且還可以要求該男子(行人)賠償。

2.第二段解釋所言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擴大了解釋...法律並沒有如此嚴苛的去要求,否則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將無限大!事實上,行為人之突然衝出,使駕駛者無避免風險之可能,不能避免悲劇發生,駕駛者應無責任。然若時速40時即可避免風險的話,此際駕駛人將因超速而負上相當責任。反之,縱時速40亦無法避免時,駕駛者僅負行政責任。

先這樣吧...其他等我有空再補充!記得,case by case ~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8-03-08 20: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08 20:19 |
rutk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景氣差,活不下去的人越來越多
要防止與其燒碳自殺不如被撞賠償
讓家人還有理賠金可拿的心態
不然誰要賠償因"衰"撞到人的精神傷害呢
所以要看當時的情況而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3-08 20: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7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