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1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室哲栽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台湾的法律! (开车人必看)
台湾就是这样「文明」,你服不服气!?

问题一、
你开车在北二上的内侧车道,时速一百,此时内侧护栏内,

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虽然紧急煞车,但依然将该名男子辗毙,

事后警方调查,也查不出该名男子为何要强行穿越高速公路,

请问法官会判你对多少?错多少?

问题二、
清晨,你骑车经过敦化南路,南往北在过了忠孝东路口,

突然有名路人为了急于前往钱柜唱歌而突然从草丛中冲出来,

你虽然只有时速五十,但煞不下来,撞击该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现场,距离人行穿越道50公尺,

请问法官会判你对多少?错多少?

问题三、
清晨,你骑车经过敦化南路,南往北准备通过了忠孝东路口,

你百分之百确定你是绿灯,突然从忠孝东路冲出来一名骑脚踏车的男子不顾行人号志,

而强行从斑马线上通过,你时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来,撞击该名路人,

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请问法官会判你对多少?错多少?


台湾的法官是这样认为的!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8-02-27 12:28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没错,很多案子到法院都不是当事人得到的结果
但我的看法
开车的人,第三责任险一定要多保一点
加保个4.5百万
出事人保险公司出面帮你
很少会上法院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02-27 13:32 |
wei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注意而未注意』你被这句话给骗了,以上述几个例子来说可以用煞车痕来证明你『有注意而无法反应』,我记得以前上法律相关课的老师有举过好几个例子都是让法官相信自己是有注意而无法反应而判免赔的,甚至还可以求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4 01:49 |
SaintChris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鲜花 x7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这篇文章中,并不是完全真实的陈述台湾目前的法律制度...而且,它还是两年以前的文章!那个时候曾经在许多讨论板上引起热烈回响,然而这已经是它第三次踏到这个论坛了~

之前这篇文章,我都是先解释后定期限删除之,但现在看起来成效不彰,这种文章还是屡次出现...

1.台湾现行制度是绝对路权制,所以第一个案例驾驶者根本不会有责任,而且还可以要求该男子(行人)赔偿。

2.第二段解释所言的应注意而未注意,是扩大了解释...法律并没有如此严苛的去要求,否则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将无限大!事实上,行为人之突然冲出,使驾驶者无避免风险之可能,不能避免悲剧发生,驾驶者应无责任。然若时速40时即可避免风险的话,此际驾驶人将因超速而负上相当责任。反之,纵时速40亦无法避免时,驾驶者仅负行政责任。

先这样吧...其他等我有空再补充!记得,case by case ~


[ 此文章被SaintChris在2008-03-08 20:4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03-08 20:19 |
rut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景气差,活不下去的人越来越多
要防止与其烧碳自杀不如被撞赔偿
让家人还有理赔金可拿的心态
不然谁要赔偿因"衰"撞到人的精神伤害呢
所以要看当时的情况而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3-08 20: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04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