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15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len1988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 问题一问 未遂犯
某甲女见正读国中的乙子不学好  大为失望 一日盛怒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8 21:41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题是有关"中止未遂",分析如下:
1甲将以带至桥之行为,已构成302条妨碍自由罪:
  虽然乙有挣扎,但甲之行为"足以妨碍乙任意离去",故以着手实行!但尚未到达特定处所【桥上】,而被警察所阻,故属未遂!

2.而甲之所以未将乙带到桥上,乃因外力受阻,并非因已意中止该行为,属于【即使我愿,我亦不能】之主观要件。

3.故甲应成立302条第2项妨碍自由罪之普通未遂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28 22:45 |
allen1988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2-12-28 22:4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是有关"中止未遂",分析如下:
1甲将以带至桥之行为,已构成302条妨碍自由罪:
  虽然乙有挣扎,但甲之行为"足以妨碍乙任意离去",故以着手实行!但尚未到达特定处所【桥上】,而被警察所阻,故属未遂!

2.而甲之所以未将乙带到桥上,乃因外力受阻,并非因已意中止该行为,属于【即使我愿,我亦不能】之主观要件。

3.故甲应成立302条第2项妨碍自由罪之普通未遂


那可以以杀人未遂论处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30 10:13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看你怎么认定着手时点? 个人觉得单纯拉扯尚未达着手阶段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30 12:59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未遂之认定,需以该行为是否已"着手实行",又此行为是否已着手实行,又要回归到处罚未遂之目的!故两者间是相互牵连的!

1.处罚未遂之目的:
  不论是客观未遂、主观未遂论、或印象理论,都是以该行为具有"高度发生结果之可能
  ~也就是为险性"而有处罚的必要!简单说,就是处罚此具有"为险性"的行为!

2.什么样的行为具备为险性:
  也就是该行为到达"高度发生结果之可能"时,即代表该行为已具备"危险性",即认定此
  行为达到"着手时行"阶段,如未发生结果,即认定为"未遂"!
 
  至于如何认定该行为达到"危险状态",也就是否已"着手时行",此时就会有:形式客观
  说、实质客观说、主客观混合理论!~但不论哪一说,都是以该行为有无"发生犯罪结
  果之危险性",来判断是否着手!

3.本题中,是已对行动自由达到形式客观抑制任意离去之状态,即对于302条达到着手实
  行;但是 该行为对于生命法益,不管是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主客观混合理论,均尚无达
  到侵害生命法益之可能【都还没拖到桥上,怎么把人推下桥?】~只能论杀人罪之"预
  备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2-31 23:31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将乙带至桥之行为」<===这样也行该当302?(应该会在超法规阻却掉掉
甲已经将乙带到桥上了阿!如你所说,怎么未遂呢?
应该看甲的主观意思,因题意不明无法判断(那甲逼乙去理发,是否也该当302)

个人想法是
1.甲声言将乙推下桥之行为,成立305
客观上,甲对乙将来恶害之告知,造成乙生命上之危险而产生心生畏惧
主观上,甲对恐吓危安之事实有认知,并决意为之具有恐吓之故意

2.甲为乙之母亲,可否用子女惩戒权阻却违法?
依民法第1085条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这是一个容许的规范,也是容许的理由,但须符合一定要件。
客观要件:
2.1、足够之惩戒或教育之理由:例如父亲太忙,无暇管教子女,又怕小孩变坏,便规定每周打小孩七次。因无足够之惩戒理由,不可阻却违法。
2.2、适当之惩戒:例如小孩偷东西,屡教不听,切断其手指,已超过适当的程度。
主观要件:基于教育之目的。
2.3然,客观上甲因乙学习上不学好,而恐吓欲将其推向桥下之行为,无足够之惩贰之理由,且超过适当惩戒之范围。
3.而甲无任何阻却罪责之事由。
4.成立305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01 12:02 |
风天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声言欲将其推落桥下 但乙子在挣扎时」
为何只是讲说要推下去,乙子就要挣扎??
题目中间是否有少??

而且举例来说,如果A恐吓说要打B,然后也真的动手打了,这样子应该就只会构成伤害罪,而不会构成305才对。

如果乙真的有动手推乙子,就要讨论乙主观上的犯意,到底是305的犯意、杀人的犯意还是强制罪的犯意。


I'm back.
对传统观念持批判精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29 23:01 |
Akai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某甲女见正读国中的乙子不学好 大为失望 一日盛怒之下将其带至桥上
声言欲将其推落桥下 但乙子在挣扎时为路过的警察丙所阻 某丙讲其母子带回警局处理
请问甲的刑责为何

试论:

依照社会经验 为子失望不会杀之 失望的一大堆 杀子的没有半个 个人认为主观上无杀人犯意 非杀人罪

强制罪? 客观上很难完成 一个妇女能对国中男生强暴 胁迫? 反过来还有可能

最多就是恐吓危安罪 还是得依照社会经验 这种恐吓在教育上都有啦[快吃饭 不然打死你 再偷钱我打断你手脚 再打电动我戳瞎你眼睛等等] 程度上该不该论罪 可不可以阻却违法罢了 个人认为不违反社会共同生活秩序 大家都这样 没人因为教育真的伤害自己孩子的 没有实质的违法性 不应绳之以法

结论: 无罪 或依照家暴法相关规定处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0 16: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83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