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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osuke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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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187的问题
关于187条  先说明大意  行为时有识别能力 1.法代监督有疏懈 187I前段
                                            限/无+法代连带负责
                                        2.法代监督无疏懈 187I+II
                                            限/无 单独负责
                       行为时无识别能力 1.法代监督有疏懈 187I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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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1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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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第3项跟道德没有关系,这条的规定其实是分配的问题。您可以参考第4项的规定,举例而言:
A精神错乱跑去把B打了一顿,现在B是否要独自承担因被打一顿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在这里B并没有任何故意过失,也没有任何可归责的行为,实际上这个结果是A的行为所造成的,虽然因为A在精神错乱中没有责任能力,但是要B独自承担这个后果就会形成社会生活的不安定,尤其是在A是有足够财产的时候,既然有足够的资力实在很难想像不能对该精神错乱做出事前的预防或减低的可能,当然精神错乱的发生又有很多是不可归责行为人所造成,但是既然损害已经发生,但如要B独自承担其实会对社会生活发生影响尤其是在B刚好经济不好而A却是有资力的时候。

所以本条其实不关乎道德,而是有社会连带跟社会保险的意义,就像天灾来临时,站在社会连带的立场,总是希望比较有钱的能帮助受到灾害的,让灾害分摊掉,而不要由1个人突然独自承担,这样容易造成社会问题,而影响更多的人跟社会总福利。

2.第2种说法的意思大致是认为故意过失的认定应发生在行为人身上,而法定代理人并非行为人,真正的行为人应该自己负责,法带只是代付赔偿责任。
而第1种说法则认为法定代理人要负的就是自己违背义务的过失责任,因为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是有义务监督行为人。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2 19:59 |
ryosuke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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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回答 可是我查询衡平责任 发现他的立法目的 如下
立法目的在于体恤清寒被害人 使能得到相当程度补偿
乃系道德规范之法律化 衡平之概念 系在实现法律之公平理念 在法律普通救济途径已穷
而又有不公平之情事发生时 经法律特别明文规定 令义务人负此责任 
使用于限制及法代的衡平以及 雇用人的衡平

2第2条 无过失责任 是否属于少数说 我找不到这种说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2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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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认为该条跟道德有关,那么就会产生一个问题。
请问旁边看到事故发生的人是不是也要一并帮忙分担赔偿????
因为在旁边看到而不帮忙确属不道德!


如果理解187第3项的规定,就意识到该条有几个功能:
把该责任分担做出清楚界定,只在受侵害人跟行为人(法带)间做分配,其他人毋庸负任何责任。
其次必须斟酌2方之经济而为分配。

而这都跟道德无关,或者精确的说无法用道德推出法律之所以规定以上2个必要要件的结论。

立法目的的道德规范之法律化,可能仅是将经济学方面的功利主义与社会学方面社会连带的观念用抽象的道德规范来表征,可是与我国的道德并不属同一概念(欧美的道德跟我国的道德意义并不完全相同)!

您可以去请教社会系跟经济系的同学有关社会总福利跟社会连带的观念,我国法律多抄自德国您也可以请教留德的法律教授187第3项的立法目的可能会比较道地(或是参考187第3项教授教科书所写的)!

最后要建议的是,法律学的一个目的就是厘清抽象道德与法律的分野,否则我们在说理的过程中很容易即以道德作为说理的无上教条,使说理流于抽象跟空洞。因此理当避免以道德作为解释法律的优先依据。虽然法律的确有时候会以制定出开放要件的方式来弥补自身所发现的立法极限比如违约金的酌减(252)等等,但不能遇到这些开放要件时均用道德来说明法律之所以要这样制定的原因,否则法官要依据怎样的方式来酌减,诉诸道德吗??

如果以社会总福利跟社会连带的观念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承担责任的范围仅被限制在行为人跟受害人,而不涵盖其他人、为什么要使用双方的经济状况为分配责任的要件等等,而仅用道德显然不能具体说明那么就不宜优先抬出道德作为该条之立法目的。

以上仅供参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11-03 1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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