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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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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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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行政法--吸收主義?
請問

監獄管理員因毆打受刑人,被施以調職與減俸處分;若該管理員對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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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3 23:36 |
a868648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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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疑~原來我的疑問~六樓大大就有解了
不過還是不是很懂 表情
內容裡的1.2.3.是刑法的部分嗎?
一堆的問號 表情



人生之路漫長又遙遠,興趣固然重要,
但是也要有固定安定的職業才能支撐興趣。

再痛苦,也要把書上的東西啃下去,每天和書約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5 09:22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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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行政訴訟與申訴→再申訴
是2條不同管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4 09:42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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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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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同管道,但老師上課說法,僅需提復審、行政訴訟,不需分別再提申訴、再申訴(針對調職部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5 22:41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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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處罰有二種 但是由「一行為」所造成的處罰競合
且復審、再申訴都是保訓會受理的
針對同一個事實原因
選擇其一的重度程序(復審)即可審查全體處罰事實
達到救濟目的(也比較經濟)
同時也可避免因程序分離而造成救濟決定的畸異(指處分機關及保訓會而言)

PS.我記得減俸這個懲戒罰只有公懲會才能決定
怎會是提復審、行政訴訟???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5 23:48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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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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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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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題目應為「併罰主義兼吸收主義」,說明如下: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故意過失發生違法或失職行為,此行為同時涉及刑罰或行政罰時,應為刑罰與懲戒、懲戒與懲處間之競合。而我國程序上向來採「刑懲併行主義」,處罰上則採「併罰主義」。
1.懲戒程序與刑事程序並行(刑懲併行):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此即所謂「刑懲併行原則」。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時,公懲會認為有必要時,得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公務員懲戒法第31條第1項參照)。
2.懲戒處分與刑事責任分別獨立:同一行為,其刑事部分已為不起訴處分、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而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仍得為懲戒處分(公務員懲戒法第32參照)。此乃因懲戒處罰不以公務員有犯罪為發動要件,只須其有違法或失職情形即可,且甚至不以該行為有惡性為必要。故我國係採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得「併罰主義」,其行政責任部分,自不受刑事部分之影響。
3.有學者主張應改採「併罰主義兼吸收主義」:然而,「併罰主義」有違反「一事不兩罰原則」的疑慮,故學者有主張應兼採「吸收主義」,以避免重複處罰之情形。及同一事實關係,經科予刑罰(或行政罰)後,理論上仍得予以懲戒,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但重複處罰應盡量避免,在經刑事裁判或行政罰裁決確定者,受制裁之行為業已包括職務上義務之違反時,原則上不再加諸懲戒處分。除非認為應再給予懲戒,方足以防止公務員再次發生失職行為者,始得給予適當之懲戒。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5 23:54 |
peterlin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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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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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PS.我記得減俸這個懲戒罰只有公懲會才能決定
怎會是提復審、行政訴訟???

=========================================
針對[3樓]回覆,引發我其他想法
本題源自92年司法四等之題目:
假設某監獄之管理人員在戒護受刑人時,以其態度不佳,將其毆打至傷,獄方發現後,施以調職及減俸之處分。請回答下列問題:(一)監獄對該管理員施以調職及減俸之處分,是否合法?(二)該管理人員若對調職及減俸之處分不服時,如何請求救濟?
Q1.對於(一),若調職及減俸,1.針對毆傷受刑人同一原因:應屬懲戒與懲處競合之情形,若懲處(調職)已成立/懲戒已成立,原則上不得再進行懲戒處分(減俸)/懲處處分(調職),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其同時處以調職、減俸是不合法的。2. 分屬不同原因:如調職是平時常違反紀律,減俸是此次毆傷受刑人而受罰,此情形多行為違反不同義務,屬實質競合,其分別處罰,是合法的。惟懲戒罰公務員九職等以下之記過、申誡處分,主管長官得逕行為之(懲戒法第9條),並未包含減俸懲戒處分,主管長官得移送公懲會議決,才屬合法。
Q2.對於(二)2. 分屬不同原因:「調職」屬管理措施,依保障法第77條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救濟。「減俸」屬公懲會議決,對其議決不服,有一定之情形,得聲請再審議。
上述Q1、Q2之論點,是否正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6 22:01 |
yangleg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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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和懲處競合
分為積極競合與消極競合

積極競合:先懲處在懲戒
為尊重司法懲戒
原懲處失其效力

消極競合:先懲戒在懲處
1.一行為違反一義務->懲戒後不得再懲處
2.一行為違反多義務->想像競合.懲戒後不得再懲處
3.多行為違反多義務->實質競合.各自成界與懲處

就是醬子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7 09:42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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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1-10-26 22: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樓]
PS.我記得減俸這個懲戒罰只有公懲會才能決定
怎會是提復審、行政訴訟???

=========================================
針對[3樓]回覆,引發我其他想法
.......


正確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7 21:57 |
a8686487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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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0-25 23: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雖然處罰有二種 但是由「一行為」所造成的處罰競合
且復審、再申訴都是保訓會受理的
針對同一個事實原因
選擇其一的重度程序(復審)即可審查全體處罰事實
達到救濟目的(也比較經濟)
同時也可避免因程序分離而造成救濟決定的畸異(指處分機關及保訓會而言)

PS.我記得減俸這個懲戒罰只有公懲會才能決定
怎會是提復審、行政訴訟???

剛好念到不是很懂懲戒會移送公懲會表情
懲處中的身分改變才是復審→行政訴訟(保訓會)
懲戒向公懲會申請再審議
是因為依據的法律不同嗎?
外加是因為機關長官移送公懲會所以才要要申請再審議嗎?
這和公法上的身分請求權的釋字483號解釋差別在哪裡呢?
公務人員不服行政處分的復審再審議行政訴訟(保訓會)
再審議中公懲會和保訓會的地方不懂
好難表達我的不懂表情



人生之路漫長又遙遠,興趣固然重要,
但是也要有固定安定的職業才能支撐興趣。

再痛苦,也要把書上的東西啃下去,每天和書約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5 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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