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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婚后又离婚之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
请问大大
结婚后又离婚之未成年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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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8-05 19:20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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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结婚后又离婚之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的认定?
参考 离婚登记 - 彰化县员林镇户政事务所
http://www.chyl.gov.tw/xc2rcg.htm
941020 内政部.台内户字第0940003837号函
有关未成年人赖○○女士经法院裁判离婚生效后,
申请离婚登记之申请人适格疑义案,内政部函释如下:

未成年人已结婚者有行为能力,不因离婚而丧失其行为能力,
但依法务部89年12月7日法89律决字第44238号函函释
依通说见解认因结婚而取得之行为能力,
在财产上行为不因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等原因而消减,
惟该未成年人取得行为能力之规定仅适用于财产行为而不及身分行为,
而所谓身分行为,则系指发生或消灭身分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之行为。
所以未成年人离婚时如仍未成年,
则仍应依民法亲属编相关规定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其身分行为始为适法 。
....(略)...
故其登记非属发生或消灭身分上一定权利义务关系之行为,
然未成年人已结婚者纵已离婚,仍有行政程序之行为能力,得自行办理之。

所以未成年已离婚者买尿片买奶粉买玩具等
非依其年龄身分所必须者是不用得到法代之同意
但是再婚还是要得到法代之同意


[ 此文章被skybox在2010-08-05 20: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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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8-05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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