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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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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 - 意思表示之錯誤
甲拿五百萬向乙買A土地,在和乙協商前,打聽到與A地相鄰的土地將被選為高鐵預定地,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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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6 20:46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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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與乙協商前,打聽到與A地相鄰的土地將被選為高鐵預定地,未來前途不可限量,但A地未如預期的地價上漲...

本題係意思表示緣由之錯誤,即對於決定某特定內容意思具有重要性之事實認識不正確,為動機錯誤,原則上不得撤銷,惟依民法88II有謂: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係立法者為兩者間之利益所作衡量,避免買受人因動機錯誤而蒙受重大損失...而允許擬制為內容錯誤而得以撤銷之

甲購買A地是否為交易上認為重要者,通說認為錯誤須在交易上具有客觀重要者始得撤銷,由通說看來,地價升值非A地之內在條件(如,品質,數量等),且甲之內容動機為何並不為外人所知,故從一般客觀角度認之,甲誤信消息而購買A地並非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僅為單純的動機錯誤,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 99.04.22. 九十九年度臺上字第678號民事判決有謂:
而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物之性質錯誤」,係指法律行為之標的物所具有之內在條件錯誤,即是標的物之同一性並無錯誤,但表意人對該標的所具有之內在條件(性質)有所誤認。兩造雖未以系爭土地可供建築使用作為買賣契約之約定事項,但民眾標購國有土地之目的或在供建築使用,或在投資之用,為眾所皆知之事實。系爭土地既無
法供作建築住宅使用,此項錯誤係屬物之性質錯誤,非僅屬動機錯誤。又上開限制不僅影響系爭土地開發、利用,亦將影響其市場交易價值之判斷及承購者承購之意願,依社會一般人之觀念,均會認為於交易上係重要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8 22:5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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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ino大大的分享......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而言,甲有過失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9 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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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不能 撤銷了 .還要論過失嗎?
能撤的情形下,才會去看有沒有過失...
可是這種打聽的行為不是親自去查使用分區那類的公文書 應該算是自己的不小心才是.
應該聽了還要去確認才對.

原本要買的意思也不是高鐵
是談了以後才聽說...
如果談之前就說是高鐵的原因
那才算是重要的內容錯誤吧.....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9 15:10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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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辛苦 於 2010-07-19 15:1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已經不能 撤銷了 .還要論過失嗎?
能撤的情形下,才會去看有沒有過失...
可是這種打聽的行為不是親自去查使用分區那類的公文書 應該算是自己的不小心才是.
應該聽了還要去確認才對.

原本要買的意思也不是高鐵
是談了以後才聽說...
如果談之前就說是高鐵的原因
那才算是重要的內容錯誤吧..... 表情


之所以會問過失,是因為我假設若有成立交易上重要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19 21:1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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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之過失概分為三
1.抽象輕過失-學說
2.具體輕過失-實務
3.重大過失-通常會有明文規定,如民法第410條

若採具體輕過失,即違背與處理自己事務之同一注意,甲所得知之消息並非官方公告(係打聽得知),換言之,甲有賭博的意味在裡頭...且按一般常理,若甲係為投資而作買賣,應以更加謹慎小心之態度,多方收集資訊以作決定,斷不能因道聽塗說(打聽)即行其意欲,故甲有違背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甲有過失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9 2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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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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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大大,
『民法上之過失概分為三。1.抽象輕過失-學說2.具體輕過失-實務』

這裡的『學說』與『實務』所指為何?
是分別指學說及實務的通說嗎?還是分別都僅有學說及實務採用?

謝謝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7-20 08:58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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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sierfa的問題
有關適用何種過失程度,法條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舉例
432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抽象輕過失
535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具體輕過失
434條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重大過失

惟88條之過失並無明文,故會產生適用何種過失程度之問題,實務多數採具體輕過失
,學說通說用抽象輕過失,其餘詳細不贅述...(施啟揚 民總二四六P參照)
以下是我自己的想法...
(實務認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太難判斷,注意程度到那裡有爭議,但具體輕過失乃違背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也就是說,只要從一般人的角度去思考,即可判斷這件事是否有過失,這對於法官而言比較適用,因為總不可能把自己變為一個受有報酬負責管理他事務的人,再依其標準來判斷過失,更何況每樣事務的管理注意程度並不相同,例如開車的注意義務,與走路的注意義務,是故判決縱未明文表示採用何種輕過失程度,但裁判者是法官,也就是處於中立的一般人,依一般人想法而非處於該善良管理人的想法)


[ 此文章被kino在2010-07-20 21:11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0 21:0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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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我想了很久(在轉售後的部份),煩請大大幫忙解惑,感謝^^

甲欲以39000網拍筆記型電腦一台,誤書為30900,乙函覆願意購買,甲即將筆電郵寄予乙,於接獲乙之匯款時,始發現誤書之事。
試問:1. 甲可否依民法第88條規定主張撤銷賣出該筆電之意思表示?
            2. 若乙已將該筆電讓售並交付予丙時,甲應如何救濟? 丙又該如何主張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21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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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您這樣問
好像就是可以撤銷了
可是 我覺得好像 不能撤?
因為意思表示的階段已經結束了?最遲在東西寄給乙的時候就沒救了?
又乙給付金錢完成,債之關係消滅。
整個交易結束?

而交給丙
這算是丙受讓了乙的交付物丙應該主張九四八?
另 甲要怎辦?我就不知道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22 1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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