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于 2010-05-24 21:25 发表的 刑法案例题:
甲妻欲毒杀乙夫,并致砒霜在乙之稀饭中,两人之子丙知悉此事却默不作声,
致乙被毒死,请问丙的可罚性?
小弟没写过类似的题组,
所以就当作是练习法感了 :P
猜测本题在考"不纯正不作为犯"
丙与乙是父子关系,
亲属间本有相互扶助之义务(所以第一段要写保证人地位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之态样),
惟丙在知悉甲欲毒杀乙后本应以积极行为防止结果之发生(15),
但丙却以消极不作为之行为实现乙之死亡结果,
且丙对甲下毒毒杀之行为亦有所认识,
其结果之发生亦不违反丙之本意(13Ⅱ),
亦无阻却违法及免责(假设18岁以上?)之事由
故丙成立272之未必故意不纯正不作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好长哦!还能够比这个更长吗?
)
如果有错,
请写过该题组的大大们指正
小弟文笔较差,
所以找了篇文章给楼主参考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exa...t/cm075-1.shtml Q 大又在考人了
话说...即便是支离破坏之家庭(不知其间之关系有多复杂
)...亦不能抵消其应负之义务吧?(亲属关系仍在)
至多仅系考量所犯之罪有无可悯之情形(我乱说的
)
--------------华丽的分隔线------------------------
小弟刚在查资料时正好看到q大之前的文章(6F: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856455),
这才明白q大所谓之"支离破碎之家庭"乃在诱使小弟思考"特别信赖关系"之问题(q大下次要提示明白些,小弟法学素养还不够呢
),
不过小弟拙见,
亲属关系与危险共同体所应负之保护义务应有程度上之差别~(拙见拙见...)
所以本案若欲以"特别信赖关系"来破解其应负之义务,
小弟觉得有违常伦(其实是小弟说不出其真正区别
,或者说两者信赖程度不同,长期且持续性又兼且血缘关系者其应具备较高之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