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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5-25 16:12 发表的 : ......学说与实务一致认为帮助行为起码要对犯罪流程产生实际上的影响,有所因果贡献,才能将归责给帮助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5 16:35 发表的 : 这边怎么跟我讲义上写的相反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is/thcm018.pdf四、帮助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是否须有因果关系?(一)案例一:甲为帮助乙杀害丙,乃提供乙毒药一包,惟乙系以菜刀砍杀丙。(二)案例二:甲为帮助乙窃盗丙家财物,乃于丙家大门放置一云梯以利乙爬入,但乙因丙家大门未锁而由大门出入窃盗。1. 因果关系必要说:认为帮助行为必须产生实质的帮助效果,成为结果发生之原因,始足以成立帮助犯,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连带关联是刑罚的实质正当性基础,而因果关系也是客观归责的必要条件,故而肯定帮助行为须与正犯既遂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惟此说之结论学者间容有差异,有谓若帮助行为与正犯既遂结果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时,虽不成立帮助既遂,但仍应成立帮助未遂(参见黄荣坚,从犯与因果关系,刑法争议问题研究,页319);另有谓应不成立犯罪(参见黄常仁,刑法总则下册,页127)。2. 因果关系不必要说:此说认为帮助犯之成立,并不以帮助行为是否影响或促成正犯犯罪结果惟必要条件,只要在正犯实现犯罪之前的任何时段内,帮助行为有益或更容易使犯罪构成要件实现,亦或能提高法亦受侵害之风险,即可以成立帮助犯。(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册,页445;黄惠婷,帮助行为与因果关系,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十二期)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于 2010-05-22 11:15 发表的 : 甲:强盗未遂 丙:加重持有危险品罪 乙:丙的教唆犯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5-22 07:35 发表的 实例讨论-正犯共犯: 甲欲抢劫银楼,到门口时发现忘记带枪,于是打电话给乙;乙接完电话后,唆使丙拿枪给甲;甲久候不耐,持刀进入,但失风被逮。丙则于半路被警察临检时抓走。请问甲乙丙如何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