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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k7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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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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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是否可主張阻卻違法事由?
小弟最近才開始接觸法律

有些地方不懂所以想跟大家請教


***************************************
以下是在PTT法律版看到的問題

因在八八水災受困於山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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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22:58 |
lai0913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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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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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
構成要件就不該當了,
(不罰過失毀損)
所以不用到第二階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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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8 23:07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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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請問你要成立什麼罪…?毀損,不罰過失?
一個人認為:不得主張§24緊急避難→ 一開始的不慎砸毀小客車「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因為沒有保護他人利益,必須侵害的必要性啊!)
二、對於有義務之人,也要除非對生命造成危害時,才可以主張§24→不得阻卻。


誰有不同意見…請發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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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9 09:53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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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的回應也正是我的想法,構成要件本身就被打槍了,根本不用到違法性。
不過這個情況最基本可以向空頭物資的軍方依照民法184請求因過失行為所致的損害賠償。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2 09:20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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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就不該當?
21 I
成立阻卻違法事由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2 18:56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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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講到賠償/補償的問題,我想補充一下個人的看法:
就賠償/補償的問題而言,爭點應該在於本案屬於「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或「合法行為的損失補償」(每個山頭的用語都不太一樣,但至少可依合法/違法區分為這兩大類,還算是有共識)

我不知道國軍會不會剛好有規定甚麼空投物資應行注意事項的規定(如果有就要具體的看個案是否符合規定,但如果考試沒附,就當他沒有吧,而且我猜實際上也應該是沒有規定),不過本案如果認定沒有不法(另外一個問題:國家責任法制的合法與否,是否要與刑法一致?),那還是應該走行政訴訟的一般給付訴訟,主張損失補償。德國法上類似的例子是軍隊演習,結果砲彈射到民宅,被認定是合法的、非預期的侵害,依照損失補償的法理予以補償。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3-12 21:41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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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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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於 2010-03-09 09: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個人認為:不得主張§24緊急避難→ 一開始的不慎砸毀小客車「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因為沒有保護他人利益,必須侵害的必要性啊!)
二、對於有義務之人,也要除非對生命造成危害時,才可以主張§24→不得阻卻。
誰有不同意見…請發表…哦!
1.“一開始的不慎砸毀小客車「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這句話有著非常大邏輯上的問題!我試著說說,看看你能不能懂。刑法第24條所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係指行為人做出了避難行為,且該行為是出於不得已。主觀上,須行為人具避難意思,才會有該避難行為的出現,客觀上,須有避難情狀存在,行為人始生避難意思。本件,有避難情狀嗎?有避難意思嗎?有避難行為嗎?至少要有個避難意思,才稱得上出於不得已吧!不慎砸毀小客車,這樣的過失行為能算是出於不得已嗎?這不是不符合,而是根本無須檢驗!
2.對於有義務之人,並非只有對生命造成危害時,才可主張緊急避難。只要該危難與義務無關,或者避難行為與義務履行不衝突,便得主張緊急避難。再者,並非對有義務之人生命法益造成危險時,即可主張緊急避難。若然,則此種義務的設置,將失去社會分工上自願承擔危難排除工作的意義。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3-12 18: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1 I 成立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過失不法!高招!


[ 此文章被洪灋在2010-03-12 23:35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2 23:27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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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3-12 23: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過失不法!高招!


敝人以為,依法令之行為,若欲阻卻過失行為之不法,必須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0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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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13 03: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敝人以為,依法令之行為,若欲阻卻過失行為之不法,必須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
一樣是邏輯問題。所謂依法令之行為,基本上,法令賦予做什麼事的權力或權利時,依其事情的性質都會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許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該行為必須能夠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為合法,且行為的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為。
過失行為,基本上就屬不法侵害了,也決計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依你所述,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必須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方可阻卻不法。若然,則該過失就不是過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啊!
職是,法令容許的範圍會包括過失行為嗎?容許的話還算過失嗎!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3 0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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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洪灋 於 2010-03-13 07:3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樣是邏輯問題。所謂依法令之行為,基本上,法令賦予做什麼事的權力或權利時,依其事情的性質都會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許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該行為必須能夠從整個法律體系解釋為合法,且行為的執行方式也必須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為。
過失行為,基本上就屬不法侵害了,也決計不在法令容許的尺度內。依你所述,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必須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方可阻卻不法。若然,則該過失就不是過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範圍內啊!
職是,法令容許的範圍會包括過失行為嗎?容許的話還算過失嗎!


想不透表情

刑21I ,依「法令」,指行為在該法令是不罰的,故基於法規範價值觀的一致性原則,阻卻其違法。
今若該過失行為在該「法令」是違法的,又如何拿來刑法上阻卻違法?

嗯......會不會是我用字用不好

依法令之行為,若欲阻卻過失行為之不法,必須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是在該法令容忍的範圍內

依法令之行為,若欲阻卻過失行為之違法性,必須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在該法令是合法的

這樣會不會好一點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3 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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