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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09 09:53 发表的 : 一个人认为:不得主张§24紧急避难→ 一开始的不慎砸毁小客车「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因为没有保护他人利益,必须侵害的必要性啊!)二、对于有义务之人,也要除非对生命造成危害时,才可以主张§24→不得阻却。谁有不同意见…请发表…哦!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3-12 18:56 发表的 : 21 I 成立阻却违法事由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0-03-12 23:27 发表的 : 依法令之行为,可以阻却过失不法!高招!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3 03:55 发表的 : 敝人以为,依法令之行为,若欲阻却过失行为之不法,必须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0-03-13 07:33 发表的 : 一样是逻辑问题。所谓依法令之行为,基本上,法令赋予做什么事的权力或权利时,依其事情的性质都会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许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该行为必须能够从整个法律体系解释为合法,且行为的执行方式也必须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为。过失行为,基本上就属不法侵害了,也决计不在法令容许的尺度内。依你所述,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必须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方可阻却不法。若然,则该过失就不是过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范围内啊!职是,法令容许的范围会包括过失行为吗?容许的话还算过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