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44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uck7731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是否可主张阻却违法事由?
小弟最近才开始接触法律

有些地方不懂所以想跟大家请教


***************************************
以下是在PTT法律版看到的问题

因在八八水灾受困于山上,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08 22:5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上
构成要件就不该当了,
(不罚过失毁损)
所以不用到第二阶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8 23:07 |
sa09850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大,请问你要成立什么罪…?毁损,不罚过失?
一个人认为:不得主张§24紧急避难→ 一开始的不慎砸毁小客车「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因为没有保护他人利益,必须侵害的必要性啊!)
二、对于有义务之人,也要除非对生命造成危害时,才可以主张§24→不得阻却。


谁有不同意见…请发表…哦!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09 09:53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2楼的回应也正是我的想法,构成要件本身就被打枪了,根本不用到违法性。
不过这个情况最基本可以向空头物资的军方依照民法184请求因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12 09:20 |
bobby650310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构成要件就不该当?
21 I
成立阻却违法事由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2 18:56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既然讲到赔偿/补偿的问题,我想补充一下个人的看法:
就赔偿/补偿的问题而言,争点应该在于本案属于「违法行为的损害赔偿」或「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每个山头的用语都不太一样,但至少可依合法/违法区分为这两大类,还算是有共识)

我不知道国军会不会刚好有规定甚么空投物资应行注意事项的规定(如果有就要具体的看个案是否符合规定,但如果考试没附,就当他没有吧,而且我猜实际上也应该是没有规定),不过本案如果认定没有不法(另外一个问题:国家责任法制的合法与否,是否要与刑法一致?),那还是应该走行政诉讼的一般给付诉讼,主张损失补偿。德国法上类似的例子是军队演习,结果炮弹射到民宅,被认定是合法的、非预期的侵害,依照损失补偿的法理予以补偿。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3-12 21:41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a098505 于 2010-03-09 09:5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个人认为:不得主张§24紧急避难→ 一开始的不慎砸毁小客车「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因为没有保护他人利益,必须侵害的必要性啊!)
二、对于有义务之人,也要除非对生命造成危害时,才可以主张§24→不得阻却。
谁有不同意见…请发表…哦!
1.“一开始的不慎砸毁小客车「根本不符,不得已要件!」“,这句话有着非常大逻辑上的问题!我试着说说,看看你能不能懂。刑法第24条所谓出于不得已之行为,系指行为人做出了避难行为,且该行为是出于不得已。主观上,须行为人具避难意思,才会有该避难行为的出现,客观上,须有避难情状存在,行为人始生避难意思。本件,有避难情状吗?有避难意思吗?有避难行为吗?至少要有个避难意思,才称得上出于不得已吧!不慎砸毁小客车,这样的过失行为能算是出于不得已吗?这不是不符合,而是根本无须检验!
2.对于有义务之人,并非只有对生命造成危害时,才可主张紧急避难。只要该危难与义务无关,或者避难行为与义务履行不冲突,便得主张紧急避难。再者,并非对有义务之人生命法益造成危险时,即可主张紧急避难。若然,则此种义务的设置,将失去社会分工上自愿承担危难排除工作的意义。
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于 2010-03-12 18: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1 I 成立阻却违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为,可以阻却过失不法!高招!


[ 此文章被洪法在2010-03-12 23:35重新编辑 ]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2 23:27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0-03-12 23: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依法令之行为,可以阻却过失不法!高招!


敝人以为,依法令之行为,若欲阻却过失行为之不法,必须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03:55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3 03: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敝人以为,依法令之行为,若欲阻却过失行为之不法,必须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
一样是逻辑问题。所谓依法令之行为,基本上,法令赋予做什么事的权力或权利时,依其事情的性质都会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许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该行为必须能够从整个法律体系解释为合法,且行为的执行方式也必须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为。
过失行为,基本上就属不法侵害了,也决计不在法令容许的尺度内。依你所述,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必须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方可阻却不法。若然,则该过失就不是过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范围内啊!
职是,法令容许的范围会包括过失行为吗?容许的话还算过失吗!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3 07:33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洪法 于 2010-03-13 07: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样是逻辑问题。所谓依法令之行为,基本上,法令赋予做什么事的权力或权利时,依其事情的性质都会有一定的尺度。如果逾越所容许的尺度,就不是依法令。该行为必须能够从整个法律体系解释为合法,且行为的执行方式也必须合法,才是依法令之行为。
过失行为,基本上就属不法侵害了,也决计不在法令容许的尺度内。依你所述,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必须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方可阻却不法。若然,则该过失就不是过失了,就不是不法了,因为其已在法令容忍的范围内啊!
职是,法令容许的范围会包括过失行为吗?容许的话还算过失吗!


想不透表情

刑21I ,依「法令」,指行为在该法令是不罚的,故基于法规范价值观的一致性原则,阻却其违法。
今若该过失行为在该「法令」是违法的,又如何拿来刑法上阻却违法?

嗯......会不会是我用字用不好

依法令之行为,若欲阻却过失行为之不法,必须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是在该法令容忍的范围内

依法令之行为,若欲阻却过失行为之违法性,必须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在该法令是合法的

这样会不会好一点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08:38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7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