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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疑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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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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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大意]-疑问6
( A ) 41 有关数宗给付之选择之债,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除法律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B) 选择权为单独行为,选择权人无须向他方为意思表示
(C) 选择权不得由第三人为之
(D) 选择之效力,于选择时起有效
其他的选项错在那里?
( B ) 47 依据性别平等工作法的规定,以下何项雇主的措施,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同意?
(A) 雇主欲于劳动契约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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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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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1-03 22:12 |
n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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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41 有关数宗给付之选择之债,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除法律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其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B) 选择权为单独行为,选择权人无须向他方为意思表示
(C) 选择权不得由第三人为之
(D) 选择之效力,于选择时起有效
其他的选项错在那里?
(B) §209 Ⅰ 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C) §209 Ⅲ 可以由第三人为选择。
(D) § 212 效力--->溯及 『债之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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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1-05 12:31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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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47 依据性别平等工作法的规定,以下何项雇主的措施,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同意?
(A) 雇主欲于劳动契约中约定,受雇者有结婚、怀孕或分娩、育儿时,应留职停薪
依性平等第16条:不需主管同意!
(B) 育婴留职停薪期满之受雇者申请复职,雇主有法定得拒绝其复职之事由、而欲 拒绝其复职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
前条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满后,申请复职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机关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绝
(C) 受雇者依法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并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雇主欲免除缴纳原由雇主负担之保险费
详见性平法第16条: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原由雇主负担之保险费,免予缴纳;原由受雇者负担之保险费,得递延三年缴纳。
(D) 雇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因有未满七岁子女之受雇者未满十人,欲免除设置托儿设施之义务
依性平法第23条:雇主应设置托儿设施!
为何答案是B?其他错在那里?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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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13 17:31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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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48 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应注意下列何种原则?
(A) 不告不理 (B) 独立审判 (C) 无待请求 (D) 公布法律
「无待请求」是指「依职权主动」行政吗?依选项来看,D的答案,法律公布后,可依法行政,难吗不对吗?
个人思考:
无待请求,即依职权主动介入!
而公布法律,乃为总统之职权;行政机关,只能发布命令!
( A ) 50 法律有广、狭两义,狭义的法律系指:
(A) 制定法 (B) 寺院法 (C) 自然法 (D) 伦理法
就选项中,广、狭之区别,只有人为的制定法,相对其他选项,其时间与空间最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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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13 17:35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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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50 法律有广、狭两义,狭义的法律系指:
(A) 制定法 (B) 寺院法 (C) 自然法 (D) 伦理法
就选项中,广、狭之区别,只有人为的制定法,相对其他选项,其时间与空间最狭义!
狭义的法律系指
成文法
这样就比较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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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10-12-14 09:50 |
niko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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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机关适用法律应注意下列何种原则?
(A) 不告不理 (B) 独立审判 (C) 无待请求 (D) 公布法律(公布法律只有总统才能,你的意思是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这的确是行政机关的原则,但这跟D选项没关系)
47 依据性别平等工作法的规定,以下何项雇主的措施,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同意?
(A) 雇主欲于劳动契约中约定,受雇者有结婚、怀孕或分娩、育儿时,应留职停薪(违反法律,自始无效,更不用说得到主管机关的同意)
(B) 育婴留职停薪期满之受雇者申请复职,雇主有法定得拒绝其复职之事由、而欲拒绝其复职(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7条)
(C) 受雇者依法申请育婴留职停薪、并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雇主欲免除缴纳原由雇主负担之保险费(依法雇主免缴纳,不须经主管机关同意)
(D) 雇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因有未满七岁子女之受雇者未满十人,欲免除设置托儿设施之义务(没这规定)
[ 此文章被nikonan在2010-12-14 22:5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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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12-14 20:42 |
皇甫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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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mas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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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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