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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疑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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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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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疑問6
( A ) 41 有關數宗給付之選擇之債,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B) 選擇權為單獨行為,選擇權人無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
(C) 選擇權不得由第三人為之
(D) 選擇之效力,於選擇時起有效
其他的選項錯在那裡?
( B ) 47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以下何項雇主的措施,必須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
(A) 雇主欲於勞動契約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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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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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1-03 22:12 |
nan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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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41 有關數宗給付之選擇之債,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B) 選擇權為單獨行為,選擇權人無須向他方為意思表示
(C) 選擇權不得由第三人為之
(D) 選擇之效力,於選擇時起有效
其他的選項錯在那裡?
(B) §209 Ⅰ 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C) §209 Ⅲ 可以由第三人為選擇。
(D) § 212 效力--->溯及 『債之發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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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1-05 12:31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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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47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以下何項雇主的措施,必須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
(A) 雇主欲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或分娩、育兒時,應留職停薪
依性平等第16條:不需主管同意!
(B)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受僱者申請復職,雇主有法定得拒絕其復職之事由、而欲 拒絕其復職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C) 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雇主欲免除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詳見性平法第16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D) 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因有未滿七歲子女之受僱者未滿十人,欲免除設置托兒設施之義務
依性平法第23條: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
為何答案是B?其他錯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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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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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2-13 17:31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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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48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應注意下列何種原則?
(A) 不告不理 (B) 獨立審判 (C) 無待請求 (D) 公布法律
「無待請求」是指「依職權主動」行政嗎?依選項來看,D的答案,法律公布後,可依法行政,難嗎不對嗎?
個人思考:
無待請求,即依職權主動介入!
而公布法律,乃為總統之職權;行政機關,只能發布命令!
( A ) 50 法律有廣、狹兩義,狹義的法律係指:
(A) 制定法 (B) 寺院法 (C) 自然法 (D) 倫理法
就選項中,廣、狹之區別,只有人為的制定法,相對其他選項,其時間與空間最狹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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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2-13 17:35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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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50 法律有廣、狹兩義,狹義的法律係指:
(A) 制定法 (B) 寺院法 (C) 自然法 (D) 倫理法
就選項中,廣、狹之區別,只有人為的制定法,相對其他選項,其時間與空間最狹義!
狹義的法律係指
成文法
這樣就比較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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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12-14 09:50 |
nikon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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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應注意下列何種原則?
(A) 不告不理 (B) 獨立審判 (C) 無待請求 (D) 公布法律(公布法律只有總統才能,你的意思是法律保留原則、依法行政,這的確是行政機關的原則,但這跟D選項沒關係)
47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定,以下何項雇主的措施,必須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
(A) 雇主欲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或分娩、育兒時,應留職停薪(違反法律,自始無效,更不用說得到主管機關的同意)
(B)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受僱者申請復職,雇主有法定得拒絕其復職之事由、而欲拒絕其復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C) 受僱者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雇主欲免除繳納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依法雇主免繳納,不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D) 僱用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因有未滿七歲子女之受僱者未滿十人,欲免除設置托兒設施之義務(沒這規定)
[ 此文章被nikonan在2010-12-14 22:5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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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2-14 20:42 |
皇甫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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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s 5F之ans,3Q........
yamasa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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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3-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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