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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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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怪題
下列針對「糾舉不法行為者」的論述,何者錯誤?(B)
A.針對組織內部不正當行為或貪瀆行為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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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22:30 |
mod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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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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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4個選項是不是沒打完整,看起來怪怪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23:57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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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有保障

憲法只是說給監察院這個權利行使

但若有人迫害監委,憲法沒說會保護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2 00:01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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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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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以為,樓主可能誤解題意了
本題說的是弊端揭發人而不是監察院之糾正糾舉權。
美國為了使弊端揭發人不致遭受不當迫害,將原屬於功績保護委員會中之特別檢察官獨立出來,職司保護弊端揭發人及弊端調查事項,使公務員揭露不法行為時,能有明確管道,並受到保障。
而我國則散見於「證人保護法」及「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等相關法規。但法條則流於空泛,未盡周延。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2-22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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