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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怪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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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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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怪题
下列针对「纠举不法行为者」的论述,何者错误?(B)
A.针对组织内部不正当行为或贪渎行为迳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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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21 22:30 |
modhi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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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第4个选项是不是没打完整,看起来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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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21 23:57 |
tom938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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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56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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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就没有保障
宪法只是说给监察院这个权利行使
但若有人迫害监委,宪法没说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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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
2009-12-22 00:01 |
8G9119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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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以为,楼主可能误解题意了
本题说的是弊端揭发人而不是监察院之纠正纠举权。
美国为了使弊端揭发人不致遭受不当迫害,将原属于功绩保护委员会中之特别检察官独立出来,职司保护弊端揭发人及弊端调查事项,使公务员揭露不法行为时,能有明确管道,并受到保障。
而我国则散见于「证人保护法」及「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等相关法规。但法条则流于空泛,未尽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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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
2009-12-22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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