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2-21 15:07 發表的 : 以下淺見~~~ 本事件涉及的是,公務人員任用法,而不是行政程序法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為對配偶任命的迴避的限制,但不及「前配偶」,依法而論雖可議但仍為法所許,故而非不得任命也。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下面是引用 jyhyuan 於 2009-12-21 16:18 發表的 : 唉~~ 關於此種問題,一定又會口水一大堆, 但,如若單純以法律成面來探討,並無違反所謂"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行政程序法 " 有的話也只是讓全國民眾的觀感不好罷了~~ 而且,誠如傅縣長所言: 休管他人之觀感如何, 只問花蓮縣民是否認同此一任命案即可~~
下面是引用 kenken8168 於 2009-12-21 16:52 發表的 : 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7款: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