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3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提起公诉
某甲之汽车被窃,于是前往警局报案,希望检警人员查出窃贼为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提问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9-01 21:35 |
jd20112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 鲜花 x1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相对告诉乃论自然不能迳行起诉

2.按相对告诉乃论,乃无特定关系之人成立犯罪自非告诉乃论,而有特定关系之人成立犯罪,则为告诉乃论,为保障个人隐私以及无关社会公益方面之案件,自应待告诉人提起告诉始得起诉.

3.题示情形,纵经警方调查得知犯罪人为其子,亦应待告诉人提起告诉始得起诉.

以上为不才梦到的~勿当真~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9-01 23:22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欠缺告诉诉讼条件.检察官是否能起诉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9-02 00: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照理论
本于相对告诉乃论之意旨 检察官应将事实告知某甲 确认是否有诉追的意思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3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回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9-03 01:05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相对告诉乃论不但要申告犯罪事实 表示愿为告诉之意思 还要指明犯人

有别于绝对告诉乃论的只须申告犯罪之意思 及表示愿惟告诉之意思

所以本题欠缺第三个要件理应询问其父是否愿意为告诉

再者上述有人提问 欠缺告诉检察官可否起诉

答案是肯定的 然法院应命其补正 不补正则依第三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三款欠缺告诉而谕知不受理判决   供参考 表情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9-04 15:0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感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9-04 02:3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90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