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75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tenpage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鮮花 x112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懸賞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甲(住所地為台北)向A銀行桃園分行(位於桃園)辦理貸款三百萬元,由乙(住所地為新竹)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清償地為A銀行桃園分行,但未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借款屆期後,甲未如期清償,經A銀行屢次函請還款,甲均置之不理。請依序簡答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6-08 08:24重新編輯 ]


在等待中讀書,在讀書中等待..
不張揚,不言棄,不著急..默默的等待時間的到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7 10:2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6-07 10:28 發表的 (懸賞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為台北)A銀行桃園分行(位於桃園)辦理貸款三百萬元,由乙(住所地為新竹)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清償地為A銀行桃園分行,但未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借款屆期後,甲未如期清償,經A銀行屢次函請還款,甲均置之不理。請依序簡答下列問題:
2.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法院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或全部駁回?

聲明:個人免除樓主的懸償債務,雅幣聽憑版大們評分即可!
理由:樓主經常為人解惑,功德無量啊!


先從簡單的作答好了!
民事訴訟法513條第一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
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
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8 09:2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3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09:0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6-07 10:28 發表的 (懸賞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為台北)A銀行桃園分行(位於桃園)辦理貸款三百萬元,由乙(住所地為新竹)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清償地為A銀行桃園分行,但未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借款屆期後,甲未如期清償,經A銀行屢次函請還款,甲均置之不理。請依序簡答下列問題:
3.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哪些事項?法院發支付命令後,多久期間內不能送達債務人者,其命令
 失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一項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09:09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6-07 10:28 發表的 (懸賞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為台北)A銀行桃園分行(位於桃園)辦理貸款三百萬元,由乙(住所地為新竹)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清償地為A銀行桃園分行,但未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借款屆期後,甲未如期清償,經A銀行屢次函請還款,甲均置之不理。請依序簡答下列問題:
4.倘債務人甲欲對上述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幾日內為之?甲如對於上述支付命令請求金額之一部提出異議,其效力及於何者?
 

 

(1)債務人甲欲對上述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幾日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一項第二款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一項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518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2) 甲如對於上述支付命令請求金額之一部提出異議,其效力及於何者?
9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前,尚有討論債務人一部異議效力是否及於他部之問題。惟法院就債權人聲請之數個請求,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者,該數請求非必有牽連,且參酌新法513條規定得就請求之一部發支付命令之立法意旨,自應允許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一部提出異議,新法516條第一項即明文規定之。
故本題甲對於上述支付命令請求金額之一部提出異議,其效力僅及於異議之部份,不及於其他部份。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6-08 09:54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09:21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切~~
我知道你不在乎
但我這樣做
代表雖然我已經不會 表情 (沒想到才20幾年從木柵退步變木頭)
但我很重視問題 表情
當然最重要是大家傾囊相助 表情
我只做穿針引線工作而已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8 09:44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enpage 於 2009-06-07 10:28 發表的 (懸賞300元)督促程序及支付命令: 到引言文
(住所地為台北)A銀行桃園分行(位於桃園)辦理貸款三百萬元,由乙(住所地為新竹)擔任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清償地為A銀行桃園分行,但未約定合意管轄之法院。借款屆期後,甲未如期清償,經A銀行屢次函請還款,甲均置之不理。請依序簡答下列問題:
 1.A銀行欲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應同時以甲、乙為相對人向同一法院聲請,或各以甲、乙為相對人分別聲請為當?聲請時應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
 

(1)A銀行欲向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應同時以甲、乙為相對人向同一法院聲請,或
  各以甲、乙為相對人分別聲請為當?
  此涉及債權人以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為被告時,共同被告間究為何種共同訴訟類型之爭議問
  題,多數見解採普通共同訴訟說。若採此說,於督促程序,A銀行得以甲乙為相對人向同一法
  院聲請,亦得各以甲、乙為相對人分別聲請支付命令。

(2)聲請時應以何法院為管轄法院?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1A銀行以甲乙為相對人向同一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時
 管轄法院為甲住所地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及乙住所地法院(新竹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2A銀行各以甲、乙為相對人分別聲請支付命令
以甲為相對人時,專屬債務人甲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即專屬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以乙為相對人時,專屬債務人乙住所地地方法院管轄,即專屬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510條參照),茲依前述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8 10:3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3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