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
本件所涉及可能为虐犬或其他侵害行为,
动物保护法均有所规定,
其相关法条,
谨节录如下,
请自行参考:
第 6 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第 7 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
第 25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公布其姓名、名称或照片: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故意使动物遭受虐待或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
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情节重大或二年内再犯者,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五年再违反第一项各款情事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 32 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体,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体伤害之动物。
四、违反第七条规定,饲主经劝导拒不改善,而其饲养之动物再次无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财产。
违反前项各款规定之饲主,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禁止其认养自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管辖之动物收容处所之动物,及不许可其申请经营宠物繁殖、买卖或寄养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