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
本件所涉及可能為虐犬或其他侵害行為,
動物保護法均有所規定,
其相關法條,
謹節錄如下,
請自行參考:
第 6 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 7 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飼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認養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轄之動物收容處所之動物,及不許可其申請經營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