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於 2009-04-05 02:20 發表的 :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請問甲有何刑責?
一、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客觀上甲未經乙同意,破壞乙對油漆的持有,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構成要件故意。甲可對乙的油漆為事實上的支配,並建立新的持有關係。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不成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侵佔罪客觀上須先持有他人之物,其後經易持有為所有的越權處分行為,而為該當。本題中,甲自始即未持有乙的油漆,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將油漆漆在丙的大門,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刑法上之毀損罪,乃損壞、毀棄或致不堪使用,失其效用。大門的用途,本即包含美觀在內,甲於丙的大門上油漆,已嚴重損害觀瞻,構成要件該當。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四、結論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成立普通竊盜罪與毀損器物罪。兩罪係侵害不同法益,犯意個別,應依刑法第50條想像競合,數罪併罰。
本文做以下修改: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請問甲有何刑責?
一、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成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客觀上甲未經乙同意,破壞乙對油漆的持有,符合本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對於上揭事實具有知與欲,具構成要件故意。甲可對乙的油漆為事實上的支配,並建立新的持有關係。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不成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
侵佔罪客觀上須先持有他人之物,其後經易持有為所有的越權處分行為,而為該當。本題中,甲自始即未持有乙的油漆,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本罪。
三、甲將油漆漆在丙的大門,不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刑法上之毀損罪,乃損壞、毀棄或致不堪使用,失其效用。大門的用途,本即包含美觀在內,甲於丙的大門上油漆,已嚴重損害觀瞻,應認其成立毀損器物罪。惟對於門的效用,在此不宜做太嚴格之解釋。如其大門之用途,僅係作為隔離、保護隱私之用時,漆上油漆並未使其喪失原有之功能性,即無認其成立毀損罪之必要。甲不成立本罪。
四、結論
甲擅自取用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僅成立刑法第320條之普通竊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