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這次禁釣只因為太多人去找海龍王了
不過好像大都都不是港內低耶...
(不過我在過年前有聽說一件是在港內低在金山那,是當地釣客跟小橘跟我們說低,不過眼睛比較小的我到是沒看這篇報導..)之前的一次大禁釣我有詢問北縣的一些港口的小橘他們的給的進釣理由都不一樣
但都會拿出一張影印+護貝的白紙黑字出來給我看(上面沒有任何章印或公告日期...)內容都是漁港法第18條....等待這次放假 我女友要是肯放我出去海邊走走在看看北縣的小橘會有啥新的禁釣原因
這我剛去查低 感覺上跟以前比好像多了一些東西 (還是我以前眼睛比較小
)
漁港法
第18條
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二、排放有毒物質、有害物質、廢油。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
四、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依法公告禁止之行為。
違反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者,海岸巡防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制止之。
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應指定
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
引用於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M0050010
海岸巡防總局
■ 民眾於港區垂釣、游泳
〈一〉漁港法第十八條規定在漁港區域內不得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及其他妨害漁港安全
或污染漁港區域之行為。
〈二〉違反於港區垂釣、游泳而妨礙漁港安全或污染漁港區域依漁港法第十八條規定,處
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輕微者,得予以減
半,並責令行為人或其雇用人限期清除或除去其妨害。
引用於
http://www.cga.gov.tw/coast/left_05/port_06_02.asp漁港法第18條最後一句話那一段比較有最大的爭議... 是官員因該去做??還是用 不安全 3個字就可以不用做??
個人觀點 港區作釣是粉安全低 可以躲風浪 有危險發生旁邊的小橘也可看到的 能提供適時的救助
至於漁港法第18條 三、排放廢污水或任意投棄廢棄物。小橘的拿手絕技就是拿著v8把過程錄下來不是嗎??並不是每位釣客都沒有公德心低...
還有哪位好心的大大可以告訴我哪裡可以看的到台北縣的公告的網頁(眼睛小又發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