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2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民法总则第一百十二条之回复原状或赔偿问题
第 112 条 无效之法律行为,若具备他法律行为之要件,并因其情形,可认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欲为他法律行为者,其他法律行为,仍为有效。

第 113 条 无效法律行为之当事人,于行为当时知其无效,或可得而知者,应负回复原状或损害赔偿之责任。

如甲与乙两造以书面契约约定,倘乙二十年不出自家门一步,甲则赠送乙别墅一栋,签约时双方皆知此契约违反善良风俗,应为无效。惟乙果真二十年不出门,爰向甲请求别墅一栋,甲则以契约无效拒绝给付,乙可否依民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请求损害赔偿?

又,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契约,约定若未满一年而离职,须赔偿违约金新台币一百万,签约时两造皆知契约应无成立之可能。日后乙果真工作未满一年而离职,甲是否可依民法请求损害赔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29 10: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8486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