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荣幸小弟的文章发挥了抛砖引玉的功能
各位大大的理性讨论与精辟见解实为多数论坛或讨论区所无,真令人觉得开心
针对dd125大大所提及侦查的问题
小弟管见如下
1.检察官是否应该侦查,就法条而言,依据应该是在刑事诉讼法228条第1项
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侦查。
单就文义而言,检察官是应该主动侦查的(就算没有人告发,新闻报的这么凶,应该是因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吧),至于是否有人"愿意"侦查则是另外一回事
2.如果要确认有无损害,最好的方式就是正式展开侦查吧
当然我想实务上侦查或起诉与否,往往也涉及检察官的一些与法律无关的考量吧
诸如起诉有罪比率或是曝光率等等
我是没做过实务啦,但我听过检察官说过,他们是很在意[无罪起诉]的
3.小弟个人见解以为
这个案子应该要侦查,然后再由检察官做出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
至少这是一个重新教育大众法治及道德观念的机会
诚如俗话所说,法律乃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一个人说谎是人格上的问题,只要未损及他人权益,本无法律介入之空间
但如果有更积极的行为诸如以伪造变造文书或是诈欺的方式,才是法律所要规制者
或许更直接的说,上开方式与单纯说谎的恶性显有不同
透过刑事程序的介入,或许可以让大众知道
做了错的事情就该承认与反省[或受追诉处罚],而非以歌声好听与否来认定说谎是否可以被原谅[或不被在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