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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路假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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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敌帅哥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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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网路假援交
最近在聊天室里面遇到一个女生,在一番寒喧问候之后,
对方提及手机预付卡无法拨出,如果可以帮他储值,就会
回报对方。然后他留了他的即时通帐号给我,要求与我到及时通上面谈
谈的时候我在网路上做了个搜寻,搜寻出他的帐号有人在讨论
讨论网址如下
到了即时通,对方很直接了当的说明他的目的。
(由于内容是限制级的,所以就不在此发表,想看的人请点阅网址参考,该篇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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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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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Chang Gung College of Medicine & Technology |
Posted:
2007-04-24 07:19 |
axdebnm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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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违反善良风俗无关,此案件纯粹诈术诈欺不法所得。
2.同上理由。
3.受害人可提出告诉。
4.诈欺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诈欺罪属公诉罪,到警局报案。
犯罪不分大小,都是犯罪。骗你拿出十元也是诈欺。
5.想不到还有牵涉到哪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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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严格来说不能算是公诉罪,但很多人都爱这样用...
一直到现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们的相遇不是什么机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种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里刻划一道,记忆也好,伤痕也罢,都是一种注定的付出。
*版权所有。请勿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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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7-04-24 10:21 |
无敌帅哥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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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我没受害呢??没受害是否只能检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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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Chang Gung College of Medi |
Posted:
2007-04-24 12:35 |
chaodetest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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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确实是会无效﹗但这是从民事上去考量。
如果今天A女跟B男说,因家境清寒,但有很高的志气,不愿接受别人的施舍,如得B帮助10万以为生活,愿将女生的第一次交付给B,以为回报,A甚至愿与B订立一份契约以之为证﹗于是B兴高采烈流着口水去领10万元交付给A,A拿到钱后,以今天月亮高挂,潮汐高涨为由,与B约定于7日后,潮汐退矣之日,共赴生命中之欢愉,B允之。
7日后,A女不见踪影,消失于茫茫人海之中。
以上是以题目来做假设喔~
如果属实,可能的民、刑事责任如下:
1.民事上,此契约违反善良风俗是确定会无效,既然无效,那A女就可能是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但是不管是哪种,都可能会以不法给付而交付10万,而成自然债务,B男无法请求。注1
注1:第180条:给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求返还:
一 给付系履行道德上之义务者。
二 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者。
三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
务者。
四 因不法之原因而为给付者。但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所以其实遇到这种,民事上比较难请求。
2.刑事上,有个观念先说明,法律并无所谓的公诉罪,只有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所谓非告诉乃论,就是不需要有告诉,检察官即可诉追犯罪,告诉乃论就是需要有告诉人告诉,检察官于侦察犯罪后始可起诉,另言之,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检察官皆有权侦察犯罪,差别仅在于,告诉乃论以〝有告诉〞为检察官起诉要件,没有告诉,检察官不得起诉;而非告诉乃论,则于侦察后,检察官可自行决定起诉与否﹗
(1)而以无敌帅哥哥所言,此应为诈欺,属于非告诉乃论,只要检察官知道有此犯罪情事发生,即应开始侦察(刑诉228条)。
(2)而无敌帅哥哥没有被骗,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犯罪之被害人,得为告诉。所以无敌帅哥哥不是受害人,所以不可以告诉。但无敌帅哥哥为拯救此位少女,导引她回正途,故可为告发,换言之就是,你只要跟检察机关告发即可,检察官知悉后即应开始侦察。
有以上的观念后,以下就无敌帅哥哥的问题试做回答:
1.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如上所言,确实不成立,但如上所言,除非你是告她民事;而刑事上不看你民事契约,这点请用一下想像力,刑法339条的诈欺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我所谓的想像力是指,将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跟意图分开,那个女生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意图用违反善良风俗之契约〞来骗男人的钱。所以违反善良风俗之契约部分,刑事上不管,你只要意图骗钱,就构成诈欺。讲到这,不知道无敌帅哥哥能接受吗﹖
然后虽然无敌帅哥哥没有被骗到,但诈欺有处罚未遂犯,所以诈欺未遂会成立的(那女生对无敌帅哥哥而言),而无敌帅哥哥言之已有人受骗,则诈欺既遂是会成立(对已有交付金钱者而言)。当然我不准备探讨未遂的构成要件,那太长篇大论了。
2.无敌帅哥哥第2个问题,可从我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得出答案,违反善良风俗的契约无效跟诈欺是否成立,是两码子事,所以刑事上无法以违反善良风俗而无效的契约脱罪的。
3.那个女生知道被无敌帅哥哥识破后,态度非常糟糕,狂骂你,不知道无敌帅哥哥有没留下讯息记录,可以告她侮辱或诽谤,当然啦,还是要详细了解情况才能作判断,譬如有否公然之类的。无敌帅哥哥不知道该不该检举她,怕害了她一生,这问题就见仁见智了。不检举她,她便不知道害怕,也许会一直堕落下去,而造成更多人的损害,检举她,又怕未必能让她反省,反而造成她有前科,为来找正途工作会有所阻碍之类的,这请自行判断。
4.诚如前面所言,没有所谓公诉罪。可向警察局举发即可。
依据刑诉228条,检察官是一定要侦察的,只是查到后来是否会起诉﹖就看检察官侦察的具体情形,诈欺未必是小CASE,但是如骗你10元买冰棒...这...基于微罪不举的想法,既使这是诈欺,也可能不起诉。
5.还有牵涉哪些层面﹖援交的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吧。
因我仅看无敌帅哥哥的讯息来回答,只能大致上有这样的看法。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如果有错,请不吝赐教。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4-27 23:1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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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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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4-25 11:59 |
无敌帅哥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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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决定要检举了!!
请问我在
https://www.cib.gov.tw/mail/Mail_Report.aspx
网路提出检举,不知道这样子警察是否会受理??
如果跟刑事局报案,这件案子会转到检察官手里吗??
多谢chaodetest大大,您辛苦了!!
另外在请教,我跟他并无任何通联纪录,那我该如何举证呢?想检举的话,要怎么样的证据才会被警察采用??
目前我知道的东西有三样
1.对方的即时通帐号
2.对方的无名相本(上面有他的日记以及他的生活照)
3.我于第一篇文章提到的很多受害者在讨论的那个网址
这样而已,这三样都要提供吗??
请问chaodetest大大...您觉得怎样才会有"一击必杀"的效果?
因为我觉得这样真的满可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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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04-28 23:35 |
chaodetest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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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常佩服无敌帅哥哥的正义感,像我..唉,30好几,我一过中年,当年的热血正义就消磨殆尽了,因为这世上太多事情是难以解决的....又扯远了,这是进入老年的征兆吗﹖难怪最近常常腰酸背痛....
回到问题,我不是警察,我只是以前大学是法学系毕业罢了,所以我不清楚警察他们怎么运作﹖连那个网路报案我也是今天才知道~呵呵~所以警察实际上会怎么处理我不清楚﹗不好意思﹗
版版上不是有征信业者的朋友吗﹖他们应该比较清楚。
以下仅能就理论上来谈:
1.诚如上述,报案是属于警察处理案件的行政程序,理论上,只要接获报案(向警察机关为告发),警察就要做纪录之类的,譬如留下报案人的资料以便联络之类的。有报案警察理论上就要处理,据以往老师说过的是,其实大部分是警察第一个接触或是获知犯罪消息,但警察是侦察辅助机关,所以警察可以去查案子,但是最后要不要起诉,是由检察官来决定,所以警察受理后,去调查搜集犯罪证据,然后做成卷宗送交检察官,如确实抓到嫌疑犯(因为在法官未定罪以前,不叫罪犯,实际上检察官未起诉前,也不叫被告,仅能称之为嫌疑犯,但一般这些名词都被混着用,在此先拟说明),还有检8警16的限制(共24小时),所以警察一旦受理,理论上即应开始着手调查,但因种种原因,譬如总统出巡或演习等等,警力调派后呈现人力不足现象, 所以即使受理,何时会有调查结果则变成未知数﹗当然,理论上警察也不能拒绝受理,但是这是理论上,而诚如我在另一篇〝为何人民不相信司法〞中的回覆,台湾许多人缺乏法治观念,导致乱报案者有之,譬如今天新闻报导就有人报案说被人开枪,警察荷枪实弹赶过去时,发现只是一个喝醉酒的人乱报案...所以有时不能太苛责警察对人民报案时的无奈,我的意思是说,因为我不是警察,所以基于上述原因,要让警察重视报案程度,如果能附带上一些证据,那是最好的。诚上所言,会不会转到检察官手里﹖理论上警察受理后,调查到证据,因为警察不能决定要不要起诉,所以卷宗一定会交到检察官手里,因为是由检察官来做起不起诉的决定。所以一定会转到检察官手里,如果检察官觉得尚有问题未厘清,可依刑事诉讼法第231之1条:检察官对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报告之案件,认为调查未完备者,得将卷证发回,命其补足,或发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于补足或调查后,再行移送或报告。
所以理论上案子会转到检察官手里的。
2.你问到,要怎样检举,怎样的证据才会被警察采用﹖
我这样说好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不问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为告发。我之前有说,因为你不是受害人,你的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所以你能告发不能告诉,告发的话,对于不起诉处分,无声请再议之权喔。
第242条:告诉、告发,应以书状或言词向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为之;其以言词为之者,应制作笔录。为便利言词告诉、告发,得设置申告铃。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实施侦查,发见犯罪事实之全部或一部系告诉乃论之罪而未经告诉者,于被害人或其他得为告诉之人到案陈述时,应讯问其是否告诉,记明笔录。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于前二项笔录准用之。
由本条规定可知,你告发的方式,可以口头(言词)或写书状向警查获检察官为之,如果告发的话,可以直接去地检署告发,地检署每天都有排班检察官轮值的,直接去找检察官告发(即俗称的按铃申告)。检察官最后若做成不起诉或缓起诉的话,处分书会寄一份给告发人的,里面会记载为何不起诉或缓起诉的理由。
2.你手上有多少〝证据〞皆可提供。譬如那个网址,她的无名相簿(这样比较好锁定嫌疑人),都可提供。但网址、无名相簿并不算证据,充其量仅为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意思是用来证明直接证据。
我们以法条来看,告发是不需要附带证据的,只要你去告发,把犯罪情形描述给检察官或警察听就可以了,当然警察或检察官会问你一些问题,如实回答即可,因为我们老百姓没有调查权的,所以证据是要由检察官、警察去调查的,而怎么调查,在你告发时,检察官、警察会问你一些问题,他们自会从你的回答来判断怎么去调查证据。
当然如果你手上有证据,不妨一起提供出来给检警做参考。
3.最后您提到〝一击必杀〞的效果....老实说,应该是没有。
(1)您所谓的一击必杀﹖我不太懂意思,是要给她个教训,让她以后不敢再骗人吗﹖那我倒是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你,很难啦。因为这不是单方面的问题。何解﹖因为要有教训,至少她要被起诉,而检察官调查时,可能要找证人,除了你可能愿意作证外,别人呢﹖那些曾经被骗过的人呢﹖愿意出来作证吗﹖就像以前台湾人去大陆嫖妓被抓到,会在台胞证上盖个淫虫章,而检察官传唤别人去,虽不会在证件上盖淫虫章,但是家人或朋友知道他被检察官传唤,会问干嘛吧﹖他们也不好意思说,我因为想〝开查某〞被骗钱,而检察官在查这件诈欺案,所以传我去当证人。你认为那些被骗的人会这样说吗﹖我想他们心里也许想说,算了,才被骗几百元,何必自找麻烦。
所以有时蛮难说的。在这种情况下,也许检察官查到最后,只有你这告发人愿意作证,而无其他佐证,检察官也许只能不起诉来处分,那这样的话,搞不好更让她有恃无恐。
另外其实我提一个观念,如果不要有那些想援交的男性,自然就不会有那些利用援交来骗钱的女性,这就是我前面说的,这不是单方面的问题,但是要杜绝又很难。所以只能说,在做各种交易时(合法或不合法)都要自己小心。
(2)都愿意用这样的方式来骗钱,我觉得就算被起诉,她大概也不会感到羞耻吧﹖(这是我猜的,就像以前的犯人,抓去关还呛声说,18年后又是一条汉子,完全不以自己是犯罪才被抓去关为耻)这种事情,有时不是法律能解决的。
(3)十数年前,在我还是17、8岁火爆冲动的年纪,敢骗我,我会带人去海扁她一顿然后找人轮奸她,这样她才会怕啦。(叔叔有练过,不要学喔....ㄟ...这跟有没练过没关系,应该说,这是违法的事情,千万不能这样做)﹗
所以很多事情,要有一击必杀的效果,走正途也许很难,因为正途是讲究人权、法定程序等等,有时很难有你想要的效果,而且时间可能也会拖很长,譬如你看,很多人欠人钱不还(先不管是不还,还是还不起),银行走正途,很难把钱要回来,但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有时债主会委托〝资产管理公司〞(俗称讨债公司)来进行讨债,这就很迅速了。
所以综合来看,有时要靠政府公权力的力量来杜绝或达到警惕效果,是有点困难的,可能还是要〝民间的力量〞,用不同于正道的方式才能有立竿见影或是达到一击必杀的效果。
但是最后还是要称赞一下无敌帅哥哥的正义感,这样的人现在很少了,虽然针对这件事情,未必会有美好的解决办法,但是还是希望能多几位对这社会有正义感的人,社会、国家才能越来越好。
看到这样充满正义的人出现,又重燃我的热情,我要好好努力,重拾书本,投入今年的司、律考试了﹗
....呼呼...年过中年,打字手好酸,先来去睡一下...呼噜....(啥﹖你说打字手酸跟年过中年没关系﹖那...你说了算,我还是要去睡一下...呼噜)
[ 此文章被chaodetest在2007-04-29 15:4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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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学长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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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7-04-29 15: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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