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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bye177
2009-04-07 22:45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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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or
2009-04-07 23:3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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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院長之任命,
依我國憲法規定, 立法院只有【同意權】, 其依據為上述所引之第55條規定無疑, 然, 總統則有依法任命文武官員之權, (參照憲法第41條總統職權) 是以, 行政院長請辭, 自當向總統提出。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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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hiahui511
2009-04-07 23:4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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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憲法增修條文3,總統提名行政院長已經不需要立法院同意了
我的想法是既然行政院長是總統提名的自然要辭職就要向總統辭 (實際例子:唐飛向陳總統請辭)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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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HA
2009-04-08 13:5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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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點不一樣的東西
拿政治學的東西來回答... 不要打我 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行政院長由民選總統獨立任命 為什麼想回答 就是記起之前讀的,老師特別強調那個任命,任命≠任免 cf.法國的半總統制,總統擁有任免總理的權力。 我國總統其實沒有免職行政院長的權力 所以都是要行政院長請辭(可能有人會覺得不是or...那個又要講到政治就省略) 而對象...就是總統囉(其餘大大有詳細敘述) 就我知道的回答囉,有錯還請指正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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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4-08 21:55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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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可以免職行政院長
增修憲法2II,就是說總統此時不須行政院長的副署,那麼當總統真的對行政院長免職時 1.從權力分立而言並無不妥 2.從憲法設計而言,並沒有需要任何機關複決或能夠事後制止的 比如並不需要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也不能抗命不總辭,大法官更不能彈劾阻止宣布違憲(政治問題) 不過實務上總統大概都不會直接免職,尤其在總統跟國會多數同一黨,大概是打電話叫院長自己總辭 但是當兩者不同黨時,總統是有權力免職該不同黨的行政院長,正正因為這樣,就會造成國會跟總統的衝突,這就是我國憲法的設計。 一般而言,是要靠憲政文化跟慣例讓總統尊重國會,也就是總統原則上應該任命國會多數黨為行政院長,否則國會即可提不信任案,接著總統再解散國會,然後重選國會。這就是以成本代價作為恐怖平衡的設計。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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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4-08 23:23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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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按修憲之理由本來是這樣的,不過我們的總統偏偏和憲法對著幹,所以當然形成不了慣例。 本來是要總統自己克制自己的權力,在行使該權力前衡量國家資源的浪費以及尊重憲政體制,除非非有更大的必要否則原則上不應對國會多數黨閣揆免職。 不過我們總統把該必要理解為自己的必要,而不是憲法上認為的必要,那麼也就形成不了慣例。 所以行政院長的免職反而成為總統的任意權力。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