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编辑
s8910326
2013-06-03 07:24 |
楼主
▼ |
||
x0
Q:甲乙通谋虚伪买卖,把A屋出卖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予乙。后来乙因为车祸死亡,乙之继承人丙不知道甲乙间买卖A屋通谋虚伪的事情,于办理继承登记后,将A屋出售给善意的丁,并且办理移转登记。请问甲丙丁之间的关系? 拟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79条以下不当得利之规定向丙请求买卖A屋所得之返还。 (一)甲乙间通谋虚伪买卖A屋,依照民法第87条,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无效,故甲乙间买卖A屋之债权行为及移转登记A屋予乙之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皆属无效。甲仍然是A屋实质上的所有权人。 (二)丙虽然因为继承(民法第1148条)承受乙一切权利义务,但有关A屋的所有权部份,因为甲乙间买卖A屋之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A屋所有权实质上仍属于甲,丙不因继承取得所有权。 (三)丙既无A屋之所有权,仍将A屋出售予丁并移转登记之,此为民法第118条所称无权处分。甲得依照民法第767条规定请求丙返还A屋。 (四)惟买受人丁系属善意第三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
引用 | 编辑
ball6h3300
2013-06-03 22:17 |
1楼
▲ ▼ |
本人为法律初学 对法律研究还不够精深
不过看了拟答 大致上和我想法相同 只是对于丙丁交易有些疑问 就是 丁受"善意第3人"这一点保护得以享有善意受让 请问善意受让制度需要以债、物都已移转为必要吗?? 还是有债权就好了?? ((纯粹提问 跪求解惑 x0 |
引用 | 编辑
s8910326
2013-06-03 22:36 |
2楼
▲ ▼ |
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3 22:17 发表的 : 个人是觉得,如果没有法律上原因,取得物权,应该属于不当得利吧(民法179) 可是如果是无权处分,假设东西是别人的,你还把这个东西给第3人,对所有人不公平 可是这个第3人并不知道你是无权处分 那他就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 (无权处分是针对「物权」,但并不表示「债权」行为不需要存在) 这是个人小小意见,请指教~ x0 |
引用 | 编辑
ball6h3300
2013-06-04 21:32 |
3楼
▲ ▼ |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6-03 22:36 发表的 : 抱歉 还有些不了解 我不懂如果在债权成立到物权成立的这段期间(((丙还没"登记"该不动产给善意丁))) 当"原所有人甲"要求返还时: A.善意人丁以"债权已成立"这一点来用善意受让制度 B.原所有人甲以"物权尚未成立"来对抗 是谁有理?? 谢指教 x0 |
引用 | 编辑
s8910326
2013-06-04 23:03 |
4楼
▲ ▼ |
下面是引用 ball6h3300 于 2013-06-04 21:32 发表的 : 债权是有相对性 当债权契约成立的时候 一方有债权 一方有债务 假设 甲有A画,乙把甲的A画拿去卖给丙(还没交付) 这个时候丙有债权,可以要求乙把A画交付给自己(这是因为尊重私经济自治的原则,买卖契约只要意思表示合致就成立,并不会因为乙不拥有那个东西而受到影响。除非乙是无权代理,以甲的名义卖甲的东西给丙,这时候就要甲同意契约才生效) 就是因为债权契约在乙丙意思表示合致的时候就生效了(民法153) 所以丙可以依照契约要求乙交付A画 至于乙是怎样取得A画 那是乙的事情 乙这个时候还不算无权处分 因为无权处分是物权行为 处分是针对物 A画如果这时候被乙拿走 甲可以用民法767条要乙拿回来 丙只是取得了要求乙把A画给自己的这个「债权」 并没有取得A画 所以这时候没有善意受让的适用 (善意受让是针对「物」) 不过当乙把A画交给丙的时候 如果丙是善意第3人 受到善意受让的保护(动产可看民法801 948 不动产看758-1) 该物之所有权属于善意的丙 甲就无法用民法767要求丙把画还给自己 但是甲可以用179条不当得利 184侵权行为等 去向乙讨回不当得利 跟 损害赔偿 以上是个人见解 请指教~ x0 |
引用 | 编辑
ball6h3300
2013-06-05 10:57 |
5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