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緒]97年地特大東海考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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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vinsem
2010-01-01 20:4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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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86)下列何種人員非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法官(A)行政法院之評事(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C)普通法院之法官    (D)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總長。
      我知道D是錯的,但A B的依據是?



 B(111)下列那個機關於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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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0-01-02 11:23
1樓
  
下面是引用 vinsem 於 2010-01-01 20:44 發表的 [法緒]97年地特大東海考猜: 到引言文
 D(86)下列何種人員非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之法官(A)行政法院之評事(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委員(C)普通法院之法官    (D)最高法院檢察署之檢察總長。
      我知道D是錯的,但A B的依據是?

行政法院之評事,屬於簡任,其位階如同法官等級(因分散各法條,未明文規定)

依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者。
二、曾任簡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簡任評事八年以上;或曾任簡任司法官、
    行政法院簡任評事,並任簡任行政官合計八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教授,講授法律主要科目八年以上,具有
    簡任公務員任用資格者。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曾任司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B(111)下列那個機關於修憲後不再具備民意機關之性質(A)立法院(B)監察院(C)國民大會(D)縣市議會。    
  
我選國民大會,因為修憲後國民大會被精簡了,請問C為何不行,又選B的依據為何?                       

國民大會是「被廢除」,非「被精簡」!
而監察院原為「準民意機關」,依憲法91-93,監委及院長原由選舉產生。
但自修憲後,監察院長、監察委員,改由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另外人事同意權取消、言論免責取消.....等)
己無直接代表民意!


 D(111)下列人員何者可以申請登記為公職候選人(A)現役軍人或警察(B)現在學校肆業學生(C)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D)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

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排除A跟C的答案,想請問B為何不可登記成為公職候選人。


依公職選罷法之規定,民意侯選人、村里長須滿23歲、鄉(鎮市)長須滿26歲、直轄市、縣市長須滿30歲、總統副總統須滿40歲,始得登記參選!
B選項「現在學校肆業學生」,依常識認定「現在學生」應指大學生以下之年紀,故可能低於23歲!

所以,B選項有點「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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