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12-31 10:38 发表的 :
1.小的不太董大大要表达的意思?
假使采用客观处罚条件(所有行为不都是必须经过构成要件都是要经过客观构成要件检验吗?) 那就直接成立故意犯(所有行为不也是要经过主观的检验?)....好像违反刑法谦抑思想(前面两项检验跟谦抑思想看不出来有什么连结性?)
假使采过失犯 又违背罪刑法定(为什么检讨过失犯就有违背罪刑法定?)
.....两个都是刑法的核心基础思想.......
2.对其既然是讨论甲,甲喝下含安眠药的饮料时,没有认识他一的饮料是含有安眠药,
最多只能论以过失,不觉得哪里不妥啊。
3.甲喝下含安眠药的饮料时,小的认为该检讨的行为是『下药『,而不是『喝』,甲的行
为是『喝』,客观上来看应该不是制造风险的行为,所以应该连过失都不成立吧。
以上です,敬请指教
第一
不能安全驾驶为亲手犯====>这是我想讨论的核心
第二
1.客观处罚条件===>成立故意 比如说肇事逃逸中的"致人死伤"
我国实务采用客观处罚条件 只要有车祸没有留下来 不管是否知情均要处罚
多数学者(许老师)说致人死伤是构成要件 而且还说 假使极其轻微之车祸发生 双方根本不知情就 就成立本罪 使其应负之刑责高于伤害罪 产生小罪大做的问题
2.假使依你所述要讨论主观想法 看不出来实务与学者有进行讨论
3.小罪大做不就是违反刑法谦抑思想怎会说没关系?
第三你说上列情形采过失为何违反罪刑法定
刑法第一条: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
分,亦同。
第12条: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第185-3条: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浓度达百分之
零点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认服用酒类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
驶。
三、服用毒品、麻醉药品或其他相类之物,致不能安全驾驶。
因而致人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条文 185-3没有处罚过失规定 12条说过失犯之处罚要有特别规定 假使采用过失犯检讨 不就违反第一条 而第一条不就是罪刑法定
怎么会没有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