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948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许轩维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问题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于原债权确定前让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1-20 21:3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单说明:

1. 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系源自于一定之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又具有继续性,直至担保债权确定前,最高限额抵押权之内容均有可能发生变动。

2. 最高限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所担保之个别具体债权,债权人就最高限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让与者,该债权即脱离担保债权之范围,最高限额抵押权并不随之转移。

3. 最高限额抵押权于原债权确定前,不具一般债权之从属性,故第三人于原债权确定前为债务人清偿债务,该受偿部分之债权即脱离担保之范围,其最高限额抵押权自无从随同移转与他人。


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04 13: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35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