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註冊
忘記密碼
搜尋
贊助
贊助本站
數位公仔
紀念T恤
紀念馬克杯
廣告
刊登廣告
廣告價格
線上申請刊登
用雅幣刊登
免費刊登
目前客戶
簡訊
簡訊說明
購買金幣
發送簡訊
預約簡訊
發送記錄
好友通訊
罐頭簡訊
論命
數位論命舘
免費排盤工具
葫蘆墩 優生造命
葫蘆墩 八字命書
影音論命(葫蘆墩)
影音占卜(葫蘆墩)
購買金幣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數
周公解夢
星僑線上論命
娛樂
影 像 行 腳
數 位 造 型
數 位 畫 廊
心 情 日 記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羅斯方塊
四 川 省
猜 數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龍
許 願 池
萬 年 曆
經 期 計 算
體 重 測 量
音 樂 點 播
衛 星 地 圖
時間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論壇守則
會員等級
會員權限
語法教學
常見問題
最新活動
打工賺雅幣
首頁
新版首頁(全頁)
傳統首頁(全頁)
新版首頁(選單)
傳統首頁(選單)
MyChat 數位男女
命理風水
15
星僑五術軟體
4
葫蘆墩命理網
5
命理問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數
1
姓名學
手面相
易經占卜
1
風水研討
1
擇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無視論塔羅牌
10
修行&武術
1
中醫研討
五術哈啦
1
電腦資訊
13
硬體討論
5
超頻 & 開箱
3
數位生活
2
PDA 討論
手機討論區
軟體推薦
2
軟體討論
6
Apple 討論
1
Unix-like
網路&防毒
2
程式設計
網站架設
4
電腦教學資源
生活休閒
14
休閒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國考&法律
7
生活醫學
4
運動體育
1
單車討論
1
釣魚討論
6
旅遊討論
4
天文觀星
3
攝影分享
8
圖片分享
4
數位影視
2
笑話集錦
3
興趣嗜好
13
文學散文
7
繪圖藝術
1
布袋戲
3
動漫畫討論
3
美食天地
6
理財專區
心理測驗
1
汽、機車
3
寵物園地
模型&手工藝
4
花卉園藝
魔術方塊
獨輪車專區
電玩遊戲
13
遊戲歡樂包
4
CS討論
8
Steam
3
MineCraft
2
東方Project
英雄聯盟LOL
1
單機遊戲
2
WebGame
3
線上遊戲1
6
線上遊戲2
5
電視遊樂器
1
掌上型遊戲
2
模擬器遊戲
1
工商服務
6
虛擬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販售
二手拍賣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議區
1
站務專區
10
最新活動
活動成果
數位造型
心情日記
個人圖庫
新人報到練習
論壇問題建議
1
榮會及電子報討論
-最近版區-
-最近瀏覽-
»
生活休閒
休閒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國考&法律
生活醫學
運動體育
單車討論
釣魚討論
旅遊討論
天文觀星
攝影分享
圖片分享
數位影視
笑話集錦
»
國考&法律
法律討論
文苑計劃
資料分享
國考精華區
考取&現職甘苦談
解惑專區
»
法律討論
»
刑法問題~求解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192
個閱讀者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許軒維
級別:
小人物
x0
x1
分享:
▼
x
0
[求助] 刑法問題~求解
程怡老師的法大怎麼寫: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1.
如強制性交罪.殺人.重傷.竊盜.詐欺未遂
但書上又寫:但不罰竊盜.傷害.過失傷害.背信.毀損.偽造等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許軒維在2013-10-25 20:33重新編輯 ]
x
0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10-25 19:52 |
GGLONG38
級別:
小人物
x0
x6
分享:
▲
Q1看法條就知道了
刑法321條明文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中第3項以說明 前兩項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未遂竊盜要罰
Q2
共同正犯 不以行為方式為斷 更涉及主觀想法
109號以說:以自己共同自已共同犯罪之意思 不論是參與犯罪或是同謀均是共同正犯
所謂恐嚇實務用語叫心生畏怖 假如說你被甲恐嚇 乙在旁邊吆喝 你除了對甲會心生畏怖對乙也會有吧.......
Q3
先從字面膫解意義吧 擬制與推定 都是在說法律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
其實可否反舉證因該區分為視為(大多法條上都叫視為)與推定===>這問題好像問1+1=?有時太簡單的問題反而不好說明....
1.不可法舉證(視為)====>民法條文:胎兒已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自己問下自己 你要如何說胎兒將來都會死產 又如何說胎兒其無法享有其利益???如果說不出來就叫不能反舉證
2.可返舉證(推定) =====>民法條文: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然若能證明二人死亡卻有先後之別,則本條推定之效果不復存在.
EX甲乙同時遇到土石流 無法證明其死亡時間 "推定"同時死亡 但是都找到屍體後送驗 便可以知道先死後死 這時你還能"推定"他們一起死亡嗎?
PS以上個人見解 參考即可
[ 此文章被GGLONG38在2013-12-27 13:42重新編輯 ]
x
0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12-27 13:03 |
MyChat 數位男女
»
法律討論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544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