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何竣凯 于 2013-10-06 20:47 发表的 行政法的重复处分AND观念通知(搞混了):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函覆纳税义务人:「台端申请退还税款一案,前经本局复知台端与规定不合在案,请查照」-重覆处分
如上,请问为什么不可以是观念通知?他对纳税义务人没有做出任何有关权益的处分!
为何不可呢???
我的想法是..
观念通知:属于单纯事实上行为,不生法律效果,即不具有规制作用。
重复处分:行政机关对于重复提出之申请再次重申第一次的裁决之结果或理由,
即先前已做出第一次裁决(处分)后,又重为内容与之相同之处分。
-->实务认为重复处分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仅对单纯的事实叙述。
-->学者认为重复处分仅是不影响第一次裁决之
形式及实质确定力之不生新拘束力之行政处分。
选择题本来就要选择《相对够好》的答案,所以这题我会选重复处分。
(因为有前后之状况..)
但是像观念通知就是例如:向某机关申请,机关回覆处理中希静候处-->完全没有发生法效果的可能。
但是若是申论题,就变成重复处分,观念通知,第二次裁决,每一点都要叙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