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许轩维 于 2013-09-30 22:06 发表的 司法考题问题:
1.凡足以影响因法官身分及其所应享有权利
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为,固须依据法律始得为之,惟不以宪法上揭
明定者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应有权益之行为,于不违反审判独
立原则范围内,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监督权而为合理之措置
虽然之前有人解释过~但我还是听不懂
可以全部再用白话帮我翻译一次吗?
2.依法院组织法及行政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法院所设之庭长,除由兼任院长之法官兼任者外,其余由各该审级法官兼任
各级法院所设之庭长,除由兼任院长之法官兼任者外?
?是是甚么意思?
法官兼院长又兼庭长?
这两题要先知道一些观念,我用自己的意思陆续打出来说明:
而这两题都是在说大法官释字539唷,所以一起说比较好懂。
稍为解释一下:先说第二题
意思就是说-->『庭长都是由法官兼任的』,
举例来说-->某普通法院的法官担任该法院之院长-->就是兼任院长之法官
而兼任院长之法官(因为是法官),所以会兼任庭长。
因为庭长记得要好几位(如高等法院有民刑庭跟其他啦),所以其他法官也会兼任到庭长。
而庭长是监督各庭『行政事务』工作之职-->注意是行政唷!!
而庭长属于常设职位(长期任命的意思),跟审判长(案件结束就卸任)不一样,
而释字539简单来说就是某位法官他有兼任庭长,但是被司法院用行政命令免任,不爽而声请释宪。
所以释字539就开始解释你的第一个问题:底下我简略用白话说明
先了解一个观念-->宪法81条所保障的是指审判长(职司独立审判),而非保障庭长(监督司法行政事务)
-->大法官解释就说法官受宪80(独立审判不受干涉),
跟宪81(终身职,不得免职...减俸等;除违法或法律有规定)这两条的保障,
但是如果不违反审判独立,且不涉及法官的身分跟该有的权益之外,
司法院是可以用行政监督权(行政命令)来做人事任免调动的(如免除法官之庭长职务)。
结论:司法院免除原本有兼任庭长的法官(司法行政监督措施),没有违宪,
因为对法官本身的独立审判身分跟法官权利没有什么影响。
免除庭长只是行政机关业务的调整而已。
因为牵扯很多,解释很多,所以字很多 = =..
看了之后还是不懂的话,再提出来讨论,不过要先仔细看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