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甲非因过失误认其所继承的A画为复制品,以三万元出卖予乙,同时履行之。事后甲得知A画实际上价值五十万,即向乙请求返还。请问:
(1)甲乙之间法律关系为何?
(2)如果乙已经把A画卖给丙,甲可不可以向丙请求返还A画?
拟答:
(1)甲乙间的法律关系
一、甲得依民法767条规定,向乙请求返还A画。
(一)甲乙间买卖A画之契约因意思表示合致成立(民法第153条),因此甲负有交付A画予乙之义务,而乙亦有交付A画价金(3万元)予甲之义务(民法第345条、第348条、第367条)。
(二)甲交付A画予乙之物权行为因民法第761条之规定,在交付A画(动产)时,A画之所有权即因此移转予乙。乙因此合法取得A画之所有权。
(三)惟事后甲非因过失误认A画为复制品,并得知价值50万,而欲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此属民法88条第2项重大动机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之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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