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99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中止犯..1题
这次改变了一下写法,
好像条列式的会比较清楚?
可是感觉相对之下写得比较少....

麻烦多多指教!

*************************

Q:
某甲与某乙素来不睦。一日,某甲终于忍无可忍,约乙出来会面,并在某乙必经之处设下陷阱,想要摔死某乙,和乙作个了结。甲完成准备工作之后,便在一旁静待。不出其所料,乙哼着歌走过来,果然摔入陷阱。但甲跑近一看,发现陷阱挖得不够深,乙虽然浑身是伤,并未当场死亡。甲见到乙唉唉呻吟的景象,过去与乙相处的点点滴滴突然涌上心头,心想其实这个人罪不至死,于是赶忙拿出手机呼叫救护车。不多时救护车将乙送到医院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7 22:14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请问:为什么既遂犯还要讨论中止犯?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8 13:1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了吗??
  有没有因果关系怎会在有责性检讨??
 
2.如果是1行为 既然你认为该当271杀人既遂罪的构成要件
怎么又只检讨到着手,结果到底发生了吗??只检讨到已经着手就能说该当既遂吗??既然既遂后面怎么又讨论中止犯

3.有责性是要检讨你写的这些吗??

4.既然写的是杀人怎么在违法性又变成伤害??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8 19:59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3-05-28 19:5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了吗??
  有没有因果关系怎会在有责性检讨??
 
2.如果是1行为 既然你认为该当271杀人既遂罪的构成要件
怎么又只检讨到着手,结果到底发生了吗??只检讨到已经着手就能说该当既遂吗??既然既遂后面怎么又讨论中止犯

3.有责性是要检讨你写的这些吗??

4.既然写的是杀人怎么在违法性又变成伤害??

4....我是要打杀害,打成伤害了。抱歉!

应该说是本来没有既遂,所以讨论中止
可是中止不成(虽然有积极防果行为,但是并没有防果成功),行为人仍需为最后的结果负责
所以这里行为人并没有满足中止犯的要件
因为最后结果还是发生了
所以最后是既遂

我前面不应该讲构成要件该当
应该说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着手,
而这样的行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有不法。
(我总觉得未遂的时候用二阶论,既遂的时候用三阶论,比较好写..)

我原本想说要讲他是在既了未遂的状况下,有出于己意的中止,积极防果(打119)
但是最后结果没发生,所以还是要负责任
为结果发生负责

不过您们说得没错 「有责性」不该讨论中止犯

责任方面甲对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死亡之结果有违法性的认识,而且以甲在题意中未有精神障碍或年龄未达责任能力年龄之情形,就一般情况来说对甲应有期待他并不会做出杀害乙之行为的可能性,故甲此行为不法且有责。

甲虽然着手,在未遂的情况下出于己意中止,并积极防果,但最后乙死亡的结果仍然产生,考量乙死亡之结果与甲之行为有条件因果关系,故甲仍需为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故甲成立271故意杀人既遂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8 21:02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3-05-28 13: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问:为什么既遂犯还要讨论中止犯?
小弟拙见~ 此题应可讨论中止犯   (S大~ 不要来乱小弟 呵呵~   小弟乱说滴)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于 2013-05-28 21:0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我前面不应该讲构成要件该当
应该说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客观上有着手,
而这样的行为没有阻却违法事由,有不法。
(我总觉得未遂的时候用二阶论,既遂的时候用三阶论,比较好写..)
就小弟之前所说的拙见~
一用三阶论去讨论分析题目时,就会发现楼主你自己的问题。
再来三阶比二阶好懂~   二阶只不过把不法包含构成要件及违法性,这里论述更加不容易,有时候会很跳tone~
没有规定人死了一定杀人既遂~   结果可否归责行为人之行为呢??
先将架构摸熟~(L大已点出你架构哪出问题)
把文修一修看自己会不会比较有感觉~


现在不能太晚睡~ 明天才会头好壮壮~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00:2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的想法是按照事实发生的顺序
其实是正常的

但是刑法在构成要件的检讨上
顺序要先检讨有没有既遂

如果没有客观构成要件该当 但有主观构成要件的该当 再转入未遂检讨(故意犯)
进入未遂如认成立再检讨有无中止犯

另外有结果发生且有因果关系 但客观上是不是一定可归责于行为人
要在构成要件中检讨 不是有责性检讨
即客观归责性

虽然到底有没有客观归责性是可能有不同见解的,不过既然题目已经说"医生判断某乙伤势只要施以手术便可简单治愈",此时就有点像a+b导致c但惟a或惟b都不会导致c的情形
如果你认为此时仍有可归责性,那么就要补强下你的想法基础(究竟是不是反常的因果历程,如果不是理由何在??)

总之不会因为有结果发生 而且有因果关系 所以该行为就一定该当客观构成要件!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19:13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依题示事实后段所述「医生判断某乙伤势只要施以手术便可简单治愈,但是手术中需要输血,当时适逢全台大血荒,无血可输。某乙就在手术中失血过多死亡。问:某甲刑事责任如何?」
这段题示是陷阱,可做二段分述
第一、答案如楼主的解法,也算一种结束(以中止犯结果不发生之要件论之)
第二、
若以这段题示事实做为切割分析,其送至医院且施以手术便可简单治愈,依客观第三人观之,某乙业已脱离风险,中止未遂以结果未发生为前提,应可该当,论以中止犯
至全台血荒导致死亡的结果是一般无法预见的结果
行为与结果间不具因果关系
因此,本题似应论以中止犯,死亡的结果非其原因所造成,乃累加的因果,依罪疑宜轻原则,应认其行为与结果无因果关联,不应归责
本题个人认为应论以杀人未遂且符合中止犯的减责要件
另医院是否论以业务过失致死则为题示以外之课题


[ 此文章被kkahon_1在2013-05-29 20:1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19:51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弟乱解~

ANS
一、甲挖陷阱杀乙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杀人未遂罪之中止犯(271ll+27)
1.不法构成要件:
客观上,甲挖陷阱之行为与乙摔伤之结果,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然乙因后续血荒之故,而导致发生死亡之结果,不可归责于甲。主观上,甲有杀乙之认识并决意为之,该当本罪之构成要件。
2.违法性与罪责:
甲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
3.个人解除刑法事由:即甲有无刑法第27条之适用
按题示情形,甲本意为杀害乙,然因故反悔并电话叫救护车,其因使乙摔伤并未完成构成要件之主要行为,系属未了未遂,通说见解,只要甲因己意中止,即有中止犯之适用,此与既了未遂有别。
4小结:
甲成立本罪并有中止犯之适用。
二、甲挖陷阱使乙摔伤而失血过多之行为,可能成立伤害致死罪
  1.不法构成要件:
甲本意为杀乙,然杀人之行为包含伤害之行为,两者虽保护法益有别,但究系其过程中不免具有伤害之意,具有同质重合关系。依题所示,甲所挖之陷阱仅造成乙之伤害,又医生判断属简单手术即可治愈,足见其伤害之客观要件成立,但对血荒无法施救所造成乙死亡之结果,应属非能预见而有过失,符合本罪之加重要件;甲在行为时应属对乙受伤有认识而为之,从而甲该当本罪之构成要件。(这里有硬凹滴)
2.违法性与罪责:
甲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
3个人解除刑法事由:甲之行为得否主张中止犯
盖中止犯之前提要件,乃行为人所欲为之事,尚未发生结果为前提,题示情形,甲已造成已之伤害,无由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三、结论:
甲杀乙之一行为,分别触犯杀人未遂罪及伤害致死罪,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重处断,论以杀人未遂罪之中止犯已足。

呵呵~ 好像跟真的一样~
越来越像算命的 呵呵~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1:12 |
kkahon_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7楼的同好您好,谢谢你的花!
你的解题方式是较正式的解法,考试的写法,你写得很好
但若是以此法答题,似乎还可再写到竞合问题
若是我要完整的解题我会分述如下:
一、讨论杀人既遂(客观+主观+因果关系),不该当(系中断的因果且非得预见,ex:以为杀死了,结果弃尸于河被淹死)
二、讨论杀人未遂(主观+客观+因果关系),该当且无阻却违法及罪责,再讨论中止未遂
三、讨论伤害既遂(客观+主观+因果关系),该当且无阻却违法及罪责
四、讨论过失致死,主观上不该当,且客观无法预见,毋庸再检验阻却违法及罪责问题
五、不法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且各罪名无必然包括之吸收关系,以想像竞合论以杀人未遂
六、罪责部分,该当中止未遂犯要件,减轻或免除其刑


献花 x2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1:34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以上各位的用心
只要愿意回答,都是我的学习对象~感恩!

我的确不该说构成要件该当
下次遇到未遂,就用二阶解好了,比较不会混乱....囧

我觉得是不是成立中止未遂,要看用什么理由

如果用通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 客观归责 ),乙的死亡是因为血荒,非甲所能预料,甲已经尽力送到医院了,又是小伤施以手术即可好,所以不应该把乙的死亡归责与甲

可是如果用黄荣坚老师的条件因果关系说
就要甲为乙的死亡结果负责

下次我会多练习自己的写法,这次放错讨论中止的位置了,谢谢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3: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2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