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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刑法283条)本质为"抽象危险犯"之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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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8114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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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聚众斗殴罪(刑法283条)本质为"抽象危险犯"之疑问??
各位大大好(这是很久之前就有的疑问了,苦于无法找到答案,今日特别上来请亦)。
看书上说,聚众斗殴罪(刑法283条)本质为"抽象危险犯" 。
是危险犯之概念这我同意,但脑袋开始严格讨论如下:
敝人不才,抽象危险犯之概念大致略述如下(供参考):
立法设定 行为出现侵害法益即产生危险,不需等至实害发生,即可认定为犯罪,且不容许反证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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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2 18:34 |
luciferydog
级别:
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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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生某种具体危险。
但是283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致人于死或重伤,283的构成要件中,致人于死或重伤系属客观处罚要件,即无论是否行为人所造成,必须要有此结果产生,才能对283加以处罚。
2.但是由于刑法已经有杀人、重伤、过失致人于死、过失致人于重伤等罪,所以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致人于死或重伤,那么就直接用上述各罪加以论断即可,立法者当无再创出283使该罪成立后再竞合徒然无益之举。
是283必然指不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害者的死或重伤!即被害者的死或重伤可能是其他斗殴者所造成。或斗殴中均不能证明由谁造成。总之必然指不能证明由行为人所造成!
3.故283原则上即非具体危险犯。(学说黄常仁似有认为可以竞合,但小弟个人以为可以论杀人....等上述之罪则不必该当本罪理由即上述2)
另如认为行为人行为跟致人于死或重伤结果,有因果关系乃至可归责,那么本条根本就该是实害犯、结果犯而非危险犯更毋庸区分是具体还是抽象危险犯了!
仅供参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5-22 19:2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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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2 19:18 |
h8114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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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非常谢谢大大解道困惑,想了好久也请益过些人,都没如您那么明确之解答。
辛苦了,感谢大大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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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2 20:16 |
TJQAZ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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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弟刚好也看到危险犯@@ (上礼拜买了刑诉顺手拿了刑法~)
有默契~ 呵呵~ 一起加油 ^^
L大解释的真好~
小弟补充:
具体危险犯:将危险状况当成构成要件要素,而规定于刑法条款中。此283所规定致人于死或重伤并非危险状况,而系客观处罚条件。(危险状况之法律用语如"致生"公共危险或"足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
抽象危险犯:未将危险状况当成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实",即认定具有此等抽象危险。通常有此行为,并有危险随之。
另283另一重点在判例见解~
上线要看之前回的文,有无错误@@" 刚好楼主有默契^^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tid=960752&page=1#p7002989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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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3 00:41 |
h81143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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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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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大分享补充经验,亦有所获益~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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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宽频通讯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3 19:27 |
misasa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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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人于死或重伤"是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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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5-26 1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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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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