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496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總] 77條但書、不動產善意受讓、242條
1. 贈與未成年人的不動產上面,設有抵押權,這樣未成年人得以民法77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獨自受領該房屋嗎? 


2. 承上題,贈與未成年人房屋一幢,但是依法要繳交贈與稅,這樣算是77但書的「純獲法律上利益」利益嗎?


3.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是801,948;那不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呢?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3-04-14 19:33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贈與未成年人的不動產上面,設有抵押權,這樣未成年人得以民法77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獨自受領該房屋嗎?
2. 承上題,贈與未成年人房屋一幢,但是依法要繳交贈與稅,這樣算是77但書的「純獲法律上利益」利益嗎?

受贈價值超過負擔額度,即可適用77但

3.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是801,948;那不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呢?
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基於登記公信力沒有善意受讓

33上4983
土地法第三十六條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因信賴登記取得土地權
利之第三人而設,故登記原因無效或得撤銷時,在第三人未取得土地權利
前,真正權利人對於登記名義人仍得主張之。

4. 甲委任乙代其向丙購買花瓶乙只,不過甲要求乙必須以隱名代理的方式為之,並且預付給乙花瓶費用。乙遂以自己的名義向丙買花瓶。但在乙買完交付給甲之後,甲才發現花瓶上面有裂痕瑕疵存在。

     22 年上字第 3212 號
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
固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
行為,則對於委任人不生效力,其委任人與法律行為之他造當事人間,自
不發生何等法律關係,此在民法施行以前,亦屬當然之法理。

就甲乙間因代理而須加入的委任或行紀關係,應有適用餘地

5.大家會覺得民法是所有法科裡面最難的嗎? 會贊同"民法如果學好,沒有甚麼法科會學不好"這個看法嗎?
民法沒學好民訴會比較難學好...複雜是真的但說到難刑法也很難...看個人接受度吧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00:18 |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您,容我再行追問第一題與第四題


第一題、贈與未成年人不動產一幢(假設市價五百萬),但是上面設有抵押權 -->  之所以吾人認為在此符合七十七條但書的"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因為未來最慘的情況是,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把房子拍賣掉了,那未成年人只不過是到手的房子飛了,五百萬沒了,但除了該五百萬之外,未成年人不用再掏出一毛錢出來給債權人,更何況房子不一定會實行抵押權。所以,吾人才認為這個情況,符合所謂"純獲法律上利益"。是嬤是嗎??

第四題、我想問的是.身為授權人甲,此時究竟能否行使民法242條的代位權?所以我提問的重點在242條,而非隱名代理呢。我再將我的題目po一次喔 ,感恩~

甲委任乙代其向丙購買花瓶乙只,不過甲要求乙必須以隱名代理的方式為之,並且預付給乙花瓶費用。乙遂以自己的名義向丙買花瓶。但在乙買完交付給甲之後,甲才發現花瓶上面有裂痕瑕疵存在。


因為這是隱名代理,所以該買賣契約與物權移轉行為都發生在乙丙之間,所以也是乙才有資格向丙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我的疑問是,甲於此可否依民法242條,在乙怠於向丙行使360以降的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時,甲以自己的名義向丙請求,以保全債權? 可以嗎?


[ 此文章被安迪沃爾在2013-04-15 17:1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3-04-15 16:42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簡單來講,房子因抵押權被拍賣了,受贈人也沒有半點損失,意即無不利益,因此可適用77但

2.首先,要知代理的內涵及範圍是什麼?
依103條,簡單說:代別人為意思表示,而其效力會歸於本人(被代理之人)
問題是,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後,契約成立,接下的法律行為如何運作呢?
比方說,甲授代理權給乙,請乙以甲的名義購買便當一個,然後乙跑去跟丙表示,我代表甲跟你買一個便當---到此代理權已經行使完畢了,所以乙空著手跑回去...
你會不會想問,啊便當咧?
--------------------------------
22 年上字第 3212 號
受任人本於委任人所授與之代理權,以委任人名義與他人為法律行為時,
固直接對委任人發生效力,若受任人以自己或第三人之名義與他人為法律
行為,則對於委任人不生效力,其委任人與法律行為之他造當事人間,自
不發生何等法律關係,此在民法施行以前,亦屬當然之法理。

就甲乙間因代理而須加入的委任或行紀關係,應有適用餘地
-----------------------------------
因為只有授與代理權並不足以完成購買花瓶並將花瓶交回給甲,所以須要加入委任或行紀來完成,而上方判例是隱名代理之效力,甲丙因之無債之關係,就題目而言,顯為行紀契約576,即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商業交易,因此甲乙有債之關係產生(584),於是可依242請求,,,,


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19:29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3.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是801,948;那不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呢?

不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 是不是759-1呢
759-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5 22:42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4-15 22: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3.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是801,948;那不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呢?

不動產的善意受讓規定 是不是759-1呢
759-1 條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是不動產善意受讓,抱歉更正上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6 08:53 |
安迪沃爾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第三題,我整理補充一下

不動產是採登記受讓要件,所以不似動產有801.948的善意受讓制度。
但是不動產善意受讓的情況,仍然有可能在以下脈絡上被討論,舉例言之:

大寶為圖脫產,把自己名下的房子一幢虛偽通謀意思表示,移轉所有權給小呆,雙方辦理移轉登記。嗣後小呆缺錢繳學費,便把該房子賣了,善意不知情的美環買去,並辦理移轉登記。 這時就面臨,美環可否主張善意受讓該屋的問題了。

依照, 不動產登記制度,民法759-1與土地法43條, 登記名義人推定適法有此權利。故美環善意信賴該公示制度的本身,即應受法律保護。



這樣對吧?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教育部 | Posted:2013-04-18 14:34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大寶跟小呆的買賣契約(債權)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因為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而無效(民法87)。

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然是大寶。

小呆將房子賣給美環,就算依照87條買賣契約無效,但是87條第1項但書說如果美環是善意的,不可以以其無效對抗之。此時這個買賣契約的債權僅存在於小呆跟美環之間(因為債權的相對性),對美環來說,他有債權可以依據向小呆請求交付房屋。

惟此時小呆把房子賣給美環的法律行為係屬無權處分(民法118),房屋的所有權人大寶是否同意該筆買賣?(民法118條第1項)

如果大寶同意,買賣成立,所有權人為美環,但是小呆是無處分權人,所以小呆基於與美環之間的買賣契約所得到的價金係為179條的不當得利,大寶可以依據179請求小呆把賣房屋的價金返還,並依照184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如果大寶不同意,美環卻不知情(善意第三人),則依照759-1第2項及土地法43條,受到保護,則美環仍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大寶可以依179請求小呆把不當得利(賣屋所得到的價金)返還,並且依照184請求損害賠償。

順帶提,如果美環一開始就知道大寶與小呆之間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則依照87條之反面解釋,不保護善意第3人(也可以解釋成小呆美環間的買賣也是通謀虛偽),小呆與美環之間的買賣契約為無效。大寶可以對小呆、美環依照184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是個人小小見解,麻煩大家幫我看看是否有錯。謝謝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4-19 00:2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49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