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乱说是靠感觉滴~所以看L大滴见解就好~不才只想把中止犯跟共犯脱离理论一起PO出来而已 呵呵~
至于不才认为不能算脱离,就因甲乙持丙所提供之B刀砍死丁~
以下有共犯脱离理论~
http://fjtct.now.cn:7751/article.chinalawinf...asp?articleid=55459以下是PTT讨论有关滴
※ 引述《people777 (携带式泳圈)》之铭言:
: 麻烦大家帮忙解惑一下
: 题目出自扑马老师刑法总则(破)p.422
: 题目:
: 甲乙丙约好强盗,甲负责击倒警卫,乙负责开保险柜,丙负责搬赃物
: 结果甲击倒警卫后,因警铃大作三人逃跑....
: 底下解析说甲已着手构成强盗未遂,乙丙虽有共同决意但尚未着手与犯行实施分担
: 所以并非脱离,而是自始无法成立共同正犯
: 我的问题是
: 共同正犯不是一人达着手阶段,全体视为已经着手吗?
: 为何不能说乙丙已着手,成立共同正犯然后再讨论着手后脱离的情况呢?
winterrain
好像是这个争议
共同正犯必须有共同行为分担
然
少数说 共同行为人均须达着手实行阶段
通说实务 须有人着手实行即可
按少数见解的推论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 参与实施犯罪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
非参与行为人均着手实行 该行为人不能谓有共同实行行为 无由成立共同正
犯 显与释字109见解有违
少数说也没有共谋共同正犯或一人着手全部着手这回事
扑师可能采少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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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inout (朋友的真心话)》之铭言:
: 关于这个部分,
: 我和原PO有一样的疑问
: 就是扑马老师说的"尚未着手与犯行实施分担,就自始非共同正犯"
: 这和共同正犯的法理(行为共同说:一人着手,全部着手)
: 适用在实例上到底怎么判断?
: 而且在这一题里面,
: 甲应该是在乙丙愿意做开保险箱和搬赃物这两个分担行为的前提下才着手强盗
: 那乙丙只是刚好来不及做就不成立犯罪好像怪怪的(?)
: 有一个例子(98年高考法制政风):
: 甲乙丙与张三有仇,某日探知张三将于饭店用餐,乃共谋杀害张三,
: 甲持枪, 乙持开山刀, 丙持西瓜刀工同前往,
: 刚抵达饭店,丙接听手机后匆忙离去...(甲乙后来砍死张三)
: 这题甲乙成立共同正犯没有争议, 所以题目后半我没详细打出
: 有疑问的是丙!!
: 李允呈老师的教战守则里面解法是(P.340):(以下是我摘要有疑问的部分)
: 1.丙已持西瓜刀到现场,处于随时可对在饭店里用餐的张三砍杀之状态
: 参与程度应属正犯.且依109释字,丙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事先同谋,
: 虽由部分人实施,亦为共同正犯,乃实务通说肯认之共谋共同正犯.
: 从而丙与甲乙为共同正犯
: 2.丙抵达饭店即离去,虽少数学者及实务提出共同正犯脱离理论,但通说不采
: 依实务及通说见解,因甲乙已对张三着手实行杀人,
: 故丙依共同正犯法理:一人着手,全部着手,亦属着手
: ^^^^^^^^^^^^^^^^^^^^^^^^^^^^^^^^^^^^^^^^^^^^^
: 结论是:丙成立共同杀人罪之普通未遂犯
: 我的想法是:
: 1.丙才到饭店门口就走了, 应该还没"着手"实行吧(毕竟连要杀的人都还没看到,而且
: 他拿的是刀又不是枪?)
: 2.如果还没着手, 依扑马老师的说法,不就自始不成立共同正犯(而且他人走了也没有
: 影响甲乙要继续砍人的意愿和行为阿,所以他物理上的贡献更薄弱吧?)
: 3.扑马老师不是说共谋共同正犯必须谋议时就明确表示不到场参与吗?
: 丙很明显就有要到场参与, 所以不能算共谋共同正犯阿?
: 以上疑问想很久也不太通,希望有好心大帮忙解答一下<(_ _)> 感谢!
winterrain
虽然我是李师的学生 我也觉得本题丙脱离时点应该还在预备阶段
虽然甲持枪但是才刚抵达饭店 应该还没看到被害人
不过按94台上3515判决
丙只是消极放弃其犯行 未以积极行为阻止他人实行共同行为
其犯罪之贡献
应该还是要论共同正犯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