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 年 判 字第 1194 号
依行政诉讼法第 6 条第 3 项规定,确认公法上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
之诉讼,于原告得提起撤销诉讼者,不得提起之。惟该项规定系因确认诉
讼具有补充性所加以规定,故如当事人已对同事件提起撤销诉讼,业经行
政法院认为该事件非属行政处分而从程序上予以驳回,当事人对同一事件
始依行政法院之见解而提起确认诉讼,嗣因本院统一见解认为此种事件仍
应提起撤销诉讼救济。此种因当事人曾以撤销诉讼提起救济不为行政法院
准许后,始提起确认诉讼,尚难认其提起确认诉讼有违确认诉讼补充性原
则,而予允许,亦即不得将行政法院见解不一致之不利益,加诸于当事人
,而使当事人丧失行政诉讼救济途径。
100 年 判 字第 1278 号
基于行政法院之完全审查权,行政法院得就行政行为之是否违法予以审查
,苟诉愿决定之法律见解与法有违,行政法院不得未加审查,即迳认违背
诉愿决定意旨所作成之行政处分为违误。
100 年 裁 字第 1904 号
「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
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之团体或其他受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得提起
诉愿。」「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违法行政处分,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经依诉愿法提起诉愿而不服其决定,或提起诉愿逾三个月不
为决定,或延长诉愿决定期间逾二个月不为决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撤销诉讼。」诉愿法第 1 条第 1 项、第 18 条及行政诉讼法第 4
条第 1 项定有明文。准此,行政处分相对人以外之利害关系第三人,主
观上认为行政处分违法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依上开法条提起
诉愿及撤销诉讼。而所谓利害关系乃指法律上之利害关系,应就「法律保
护对象及规范目的」等因素为综合判断。亦即,如法律已明确规定特定人
得享有权利,或对符合法定条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体或国家
机关为一定作为之请求权者,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个人权益,固无疑义;
如法律虽系为公共利益或一般国民福祉而设之规定,但就法律之整体结构
、适用对象、所欲产生之规范效果及社会发展因素等综合判断,可得知亦
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时,即应许其依法请求救济。(司法院释字第 469
号解释理由意旨参照)
抗告人等邻近地区居
民,就系争更新计画案之建筑设计与邻近地区建物能否调和?是否可能造
成邻损灾情?是否有碍其居住环境品质?似难谓无法律上利害关系。
100 年 裁 字第 1962 号
行政程序法第 72 条第 1 项前段、第 73 条第 1 项系规定,送达,于
应受送达人之住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为之;且应送达处所不获会晤应受
送达人时,得将文书付与有辨别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应送达处所
之接收邮件人员,故如经大厦管理员以受雇人身分签名时,应可认已生合
法送达于应受送达人之效果。
100 年 判 字第 1451 号
环境影响评估法第 22 条系主管机关为达环境影响评估法规范之管制目的
,以处罚锾之行政处分,或由主管机关迳命或转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命
开发单位停止实施开发行为之不利益行政处分,该行政处分对外直接发生
法律规制效力,为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并非仅即时发生事实效
力之事实行为,是以若受害人民或公益团体所申请主管机关疏于执行之具
体内容,系请求为该法第 22 条规定之行政行为者,应系请求主管机关为
行政处分,并非事实行为。
100 年 判 字第 1708 号
所谓依法行政原则,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4 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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