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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纬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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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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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超越因果关系跟因果关系中断是这样分吗??
第一位老师这样举例  甲在乙的饮料中下毒预计喝下去后30分中才会开始毒发身亡,不料乙边喝饮料边过马路时遭车撞死
甲对乙下毒==>因果关系中断     车撞死乙=====>超越因果关系
这位老师就是认为中断跟超越是伴随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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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8 23:32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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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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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已扬弃中断因果关系的说法,目前通说是采条件的因果关系+归责理论,有因果关系就无所谓的中断关系.超越因果关系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事实上已经开始,但是有其它条件加入,以致使得行为人的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欠缺因果关系,即然是其它条件加入,就没有条件因果关系,还有什么可超越的条件呢? 但是有例外,双重因果关系(又叫作择一因果),x跟y的行为,都会造成z的结果,不管是x做的,或是y做的,都会使z发生结果,是条件理论的例外.要了解因果关系? 可以用三步骤来判断:
1.行为人是谁?
2.那一个行为?
3.那个法益侵害结果?
76年台上字192号判例,很重要,请先了解一下啰!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03:27 |
tony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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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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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咙贡试解

中断的因果关系:
系指前一条件已开始发生作用,但尚未造成结果发生之前,被因前一条件所引发之后一条件介入,并独立造成结
果之发生,从而造成前一条件之效力因而中断。
白话:甲砍乙,乙受了伤若不治疗将会死亡,但乙在伤重死亡前被丙车撞死了,甲已经没有实现杀死乙的行为结
果,甲究竟还是未能达到杀人既隧的目的,因为这个目的被丙给抢先了,也就是说甲的行为之结果(杀人既隧)不
可能实现,或是说甲的行为之结果被中止了。精准的说,就是前行为被后行为给中断了实现的时间。
分别点:乙若不被甲砍,乙就不会死于丙车。
概念特征:前条件与后条件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之关系。

在条件理论:
基本模式:此说连太阳神都要负责了,何况甲、乙。故甲砍乙与丙撞乙的行为,皆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
修正理论:若丙不撞乙,乙未必死于甲砍伤,故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
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讨论未遂之犯罪。

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甲之砍伤乙行为与乙死亡结果间,因为一般经验法则上实难以想像行为会发生此等结果,故甲之行为并不相当乙
死亡结果之原因,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讨论
未遂之犯罪。

在客观规责理论:甲行为人虽制造一个法不容许的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盖死亡结果之发生是因为丙车发生事
故所致,故不具客观归责性,所以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
,故要再讨论未遂之犯罪。

------------------------------------------------------------分开线-----------------------------------------------------------------------------------------------------------------------------

超越的因果关系:
系指在特定条件已经可以发生作用,但是其结果尚未呈现之前,又另有一项与前条不相干之条件介入,并超
越前一条件之作用力,独立造成结果之发生。
白话:甲下毒毒了乙,乙在30分钟后将死亡,但乙在毒发前被丙车撞死了,虽然仅将死亡时间提前了1分钟,
甲究竟还是未能达到杀人既隧的目的,因为这个目的被丙给抢先了,或换句话说就是甲的行为之结果被抢标了
,或是说甲的行为之结果被超越了。精准的说,就是前行为被后行为的实现时间给超越了。
分别点:乙若未被甲下毒,乙也会死于丙车。
概念特征:前条件与后条件,并不存在「无前者,即无后者」之关系。易言之,前条件与后条件之存在并不相干。

在条件理论:
基本模式:此说连太阳神都要负责了,何况甲、丙。故甲毒乙与丙撞乙的行为,皆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

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甲之毒乙行为与乙死亡结果间,因为一般经验法则上实难以想像行为会发生此等结果,故甲之行为并不相当乙
死亡结果之原因,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故要再讨论
未遂之犯罪。

在客观规责理论:甲行为人虽制造一个法不容许的风险,但该风险并未实现,盖死亡结果之发生是因为丙车发生事
故所致,故不具客观归责性,所以仅丙撞乙的行为,才是造成乙死亡结果的原因。惟甲主观上仍有法益侵害的故意
,故要再讨论未遂之犯罪。


[ 此文章被tony0928在2012-05-30 14:56重新编辑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9 23:0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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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NY 大大分析的很详细~
我来精简一下:
例一、甲在乙的饮料中下毒预计喝下去后30分中才会开始毒发身亡,不料乙边喝饮料边过
马路时遭车撞死,这是「无前者,亦有后者」

例二、甲砍乙受伤 乙于送医途中发生车祸死亡,这是「无前者,即无后者」

此二例并不相当喔
看来送医是关键字...

老师多也是件困扰的事 表情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2-05-31 13:1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5-31 1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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