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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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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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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刑法一題
甲見網路拍賣網站興起,即與嫻熟電腦運作之乙同謀,由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乙
負責瀏覽網路上各大拍賣網站之交易訊息,嗣選定由某丙刊登欲出售價值伍萬元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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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6 19:43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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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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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359
有可能成立

其他好像都不太需要檢討(339-3的要件是不正方法,猜到正確的密碼,似乎不能認為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

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6 20:58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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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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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來亂滴~

甲乙對丙 358 359
甲乙對得標者 339

另對339-3 @@" 對電腦詐欺罪--->這應該是超級有錢駭客 @@"
對電腦相關設備以不正指令(虛偽資料),製作財產權之變更,取得他人的財產。
有這樣能力的人是真正從事金融業@@" 跟雨衣大盜等級不同   呵呵~

以上亂說滴~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6 21:47 |
本爐主出馬啦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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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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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339-3的主因,就是因為非屬【不正方法】
此不正方法,必須是以【逾越該電腦之使用方式,而與該電腦接觸~~使電腦上當受
騙!】,但是【猜密碼】還是【符合該電腦之使用方式~~~還是一個字、一個字打進
去】,所以不符和【不正方法】!~~~但是會成立358!

2.同時成立359、210:
因為359是保障一般人使用電腦的安全性,而210是保障文書性用性!

3.原則上得標者並非是受害者!因為得標者一匯錢,即以履行其債務,對其債權並不影響!但是對丙是成立【竊盜罪】!詐欺罪適用的前提,必須是雙方是在【合意交易】之下,因一方【行使詐術】,而使雙方的交易地位【不對等】!但甲、乙並不是基於【合意交易】行使詐術,而是【未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丙的帳號,破壞丙對交易財產取得的可能性! 表情


我的讀書方法:吸星大法~~別學我歐!不然很傷腦!最後變腦殘!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27 01:12 |
david6490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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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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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認為...
甲乙成立358、359之共同正犯
刑358:「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 乙以猜測之密碼登入丙之會員帳號 取得某丙帳號之存取權限

刑359:「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竄改為甲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3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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